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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娜: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价值思考

发布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发布时间:2019-12-19浏览次数:420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领导人在革命建设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各种社会现象、详细阐释法学本质及发展规律的法学理论科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研究法律现实而形成的法学学科总称。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结合我国现实法治实践,以解决中国法治问题为目的,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我国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支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学学科、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极为深刻的思想内涵。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科学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初步形成;《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坚实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要内容体现在:首先是经济决定法律。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以经济为基础,经济对法律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内容和演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其次是国家掌控法律。一方面,国家是法律的直接基础。没有国家政权,便不会产生符合国家需求的法律;另一方面,国家制定法律并推动法律实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政治措施,国家主持推动法律的产生,并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最后是法律具有适度的反作用。经济决定法律,法律也会适度影响经济因素,法律具有自我维持的运行惯性,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极为鲜明的个性特征。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问题,是法的本质问题,是表明为哪一个阶级服务的问题,它具有强烈的阶级偏向性。严格意义上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学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科学是关于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是反映社会现象所具有的客观规律性,法律受物质生活条件这个客观规律所制约。因此,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知识体系,具有强大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立场的前提下,发扬马克思主义法学开放精神,吸纳人类法治优秀文明成果,积极拓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内涵,大力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繁荣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我国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建设,要秉承继承性、民族性、时代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凸显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性,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繁荣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法学家共同创立的科学体系,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型知识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宪法学、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等具体学科,是博大精深的思想宝库。完善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社会实践,紧扣时代主题,开创法学学科建设新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建设开辟了新篇章,为法学学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推动了法学学科的巨大变革,极大丰富了法学学科的理论内涵,赋予法学学科崭新的时代特色,成为法学学科鲜活的理论源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解决中国社会矛盾的法治理论,是在全面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历史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形成的法治理论,是结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是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强大的理论活力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它以解决中国法学现实问题为目的,汲取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成果经验,融合人类法治思想文化精髓,不断地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完善和创新,积极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内涵,增加马克思主义法学新特色,开创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境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风格、凝聚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时代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战略考量,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战略部署。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情况,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形成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法治氛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凸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特色,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从中国法治实际出发,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开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时代价值。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从德国古典哲学到古典实用主义认识论:承接、转换及当代效应”(18BZX09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来  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