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并不是一成不变、静止不动的对现实的直观反应,而是具有能够不断创新发展能力的思想体系。在唯物史观视域中,意识形态不仅接受着社会存在的决定作用,也表现出自己的逻辑建构和思想体系对社会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这种相对独立性,规定了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不仅包括对社会存在的抽象化,也包括意识形态理论自身的创新发展。但是,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面临着自身的保守性与创新性、稳定性与开放性相冲突、相矛盾的问题。这就是当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如何避免对原有意识形态的颠覆和核心价值观消解的问题。也就是意识形态是如何在实现对旧有理论内容的突破和自身保守性的背反情况下,还能保持意识形态的整体性和连贯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指向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存在一个可以在维持原有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前提下,进行宽容与纠错的辩证法形式。
一、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其原因
意识形态不仅是社会存在的抽象反映,也是社会存在的一部分,并且能够实现自己的再生产。从这种意义上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客观现象,为何会有对错之分呢?因此,我们在对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辨证法探讨之前,要先对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现象进行界定和原因分析。
如何理解和界定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其原因呢?我们可以从认识层面的真假、价值层面的好坏、规范层面的对错进行探讨。
第一,从能否客观反映和指导社会现实问题入手进行界定,即认识层面的真假问题。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两种错误情况:其一,是在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过程或者意识形态自身的逻辑建构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情况,造成了与现实脱节的虚假现象;其二,是意识形态形成后并不能合乎规律地解释和指导社会现实问题,出现了意识形态漂浮的虚假。这两种虚假构成了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错误。那么意识形态为何会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认识层面虚假的错误呢?这是因为意识形态的认识是一种建构性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在认识和建构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错误。由此可见,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存在对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而言,既是条件也是挑战。意识形态并不总是能够与社会存在变化同步的,而是或快或慢地变革。“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P592 在这一创新过程中,如果意识形态变革过慢,甚至倒退时,就会形成制约社会发展的巨大保守力量,从而不能客观地反映社会现实的需求。而当意识形态过快变革,甚至超前于社会存在的现况时,意识形态就会脱离实际,陷入一种乌托邦式的狂欢。因此,意识形态在建构性认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种虚假性的错误。
第二,从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入手进行界定,即价值层面的好坏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二人除了在认识论上对意识形态像照相机倒立成像一样的颠倒、扭曲的虚假性认识批判以外,还从唯物史观的整体性出发,将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置于社会结构中探讨,指出其虚假性的重要根源是因为要为统治阶级利益辩护。“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1]P592 从这种意义上看,马克思并不是以一种情感上的否定意义看待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而是在描述性意义上指出由于社会矛盾的存在,使得意识形态具有了虚假性的辩护功能。那么,意识形态为何会具有对社会矛盾的虚假性辩护功能呢?这是因为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的特性。尤其是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往往会通过占据精神生产资料生产和支配的方式,转变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2] 遮蔽和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往往具有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如果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与统治阶级利益相悖的内容,那么就会使得意识形态与阶级社会中的核心价值相违背。这一过程体现的就是价值层面的错误问题。那么,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为何会出现与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相悖的情况呢?从结构主义视角来看,意识形态并不是一种同质的一元社会意识,而是异质多元的思想体系。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造成不同阶级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异,形成了不同阶级的不同利益诉求。不同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在意识形态层面就形成了多种意识形态斗争、交融的局面。在这一情况中,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主流意识形态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和接纳其他阶级的意识形态内容,从而缓和阶级矛盾,发挥意识形态的整合作用。而这一交流、融合的过程必然也会蕴含着意识形态核心价值的斗争。因此,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如果忽视了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就容易被他者同化,从而出现错误的意识形态内容。
第三,从是否符合意识形态整体性入手界定,即规范层面的对错问题。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并不是与过去的彻底割裂和对立,而是在继承传统意识形态的基础上进行当下调适。尤其是当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思潮交流、碰撞、融汇时,意识形态创新除了必须坚守统治阶级的核心价值观,还要实现意识形态的连贯性发展。“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P470-471 即用原有的意识形态符号、话语等具象方式实践新的意识形态内容。因此,当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与过往的彻底割裂和对传统的彻底背反时,就会造成规范层面的错误。那么,意识形态为何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背反历史的规范错误呢?这是因为意识形态自身的稳定性,使其天然地具有保守性特性。而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正是对意识形态保守性的破坏。这在逻辑上就体现为对过往历史的一定程度纠正。当社会处于转型和动荡时期,原有的意识形态因其保守性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滞后。而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如果未使用原有意识形态的规范时,就会造成一种形式上的冲突,从而出现规范上的错误。
综上所述,从认知的真假、价值的好坏、规范的对错层面可以将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认知的局限和规范的失误,造成的与统治阶级核心价值观不同,但并不是一种颠覆性对抗的错误,可以被看作是一般性错误;第二种则是在核心价值观层面处于对抗,并试图对统治阶级进行颠覆的错误,可以将其称之为颠覆性错误。
二、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辩证法的界定和必要性
在理解和把握意识形态创新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的错误类型和原因后,必然会面临着一个追问,即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又是针对何种类型的错误,及其为何要进行宽容与纠错的内在调整?
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是一体两面、各有侧重的辨证统一体。宽容针对的错误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即不违反统治阶级核心价值的错误,是一般性错误。此外,宽容不是允许错误存在,更不是意识形态创新发展的目的,而是针对意识形态创新发展的一种态度。其本质是对权力的节制和对权利的尊重。而纠错所针对的错误类型则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即意识形态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错误。因此,纠错表现为意识形态对自身异质性的统一,其实质是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对他者的整合和统治阶级对他者阶级的思想统治。“一旦有违反的现象产生,就应该有稳定性力量,这些力量能够防止进一步的违反并恢复原来的安排。”[3]P5 此外,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不能认为意识形态的 创新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错误,便主动犯错。更不能将其与证伪主义相连,从而意图证明意识形态自身的科学性等。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体现的是意识形态自身的底线思维,彰显的是意识形态保守性与创新性、稳定性与开放性的内在张力。那么,意识形态为何会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宽容与纠错的辨证统一进行内在调整呢?可以从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意识形态具有对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辩护功能。意识形态通过对个体的质询与询唤达到对个体的意识形态化,从而实现个体对统治阶级核心价值观合情、合理直至合法的认同。正是这种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使得意识形态天然地具有了稳定性与创新性、保守性与开放性的背反性特征。因此,意识形态一方面自发地同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实现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认同,从而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和保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发挥意识形态解释世界和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作用,意识形态需要不断地及时适应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进行创新发展,以及通过自身的理论突破和创新实现对社会更好的思想指导。因此,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意识形态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特点,又往往需要有创新性和开放性的价值向度。正是这种背反性,使得意识形态需要通过内在的宽容与纠错实现创新发展过程中保守性与创新性、稳定性与开放性的张力统一,即通过宽容与纠错实现在创新过程中的保守、开放过程中的稳定。“体系在多大程度上是稳定的,取决于体系能够获得的趋于恢复平衡的内部因素的力量。”[3]P361
第二,从结构主义视角来看,意识形态并不是孤立抽象的观念集合,也不是脱离于社会存在的漂浮之物,而是精神与物质、观念与实践的复合体。“意识形态在内容上是精神的,在形式上却不得不是物质的。”[4]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意识形态看作是物质与意识的二元对立,而应将其看作是思维与存在互动共生的关系范畴。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核心,反映多种阶级、群体意识的异质多元的思想体系。在这一异质多元的思想体系里,统治阶级的主导意识形态发挥着对他者意识形态的统一作用。因此,这种实现异质统一的意识形态功能,自然会对意识形态创新发展过程中的他者进行主导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同化。其外在表现就是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辨证统一。
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辩证法表现形式
当我们梳理完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的错误类型、原因,以及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辨证统一的定义和原因时,必然会面对一个直接的问题,即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辨证统一究竟有哪些表现形式?除了通过暴力机器等强力的外在力量以外,意识形态自身具有较为隐蔽的表现形式。限于文章篇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初步探讨。
第一,意识形态运用统治阶级权威进行宽容与纠错。权威不同于强制性的权力,其主要体现为接受者的理性和自愿性,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权力。那么意识形态又是如何运用统治阶级的权威来实现宽容与纠错的呢?从唯物史观来看,意识形态是运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进行合法性的宽容与纠错。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不仅合法地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也同样合法地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一方面,统治阶级通过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进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宽容与纠错。统治阶级通过对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创新内容进行物质生产资料的分配倾斜,帮助其发展并使其融入统治阶级的共同体。而当意识形态自身或者社会存在在创新过程中出现与统治阶级核心利益相悖或者一般性错误的内容时,统治阶级便会通过对其物质生产资料的剥夺和减少,将其抑制或者边缘化等。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通过对精神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进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宽容与纠错。统治阶级通过对教育、宗教、宣传等精神生产资料的支配,进行自觉的意识形态生产和维护。当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对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巨大背反和颠覆时,意识形态纠错不仅表现为对其物质生产资料的剥离,更是隔绝其精神生产资料的获得。而当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不违反核心价值观的一般性错误时,精神生产资料只是对其减少分配,呈现为一定的宽容和引导。那么,意识形态又是如何运用统治阶级权威实现接受者理性地认同和自愿服从宽容与纠错呢?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对人们的逻辑宰制实现的。理性就是从不确定中寻求着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表现为个体与现实社会的逻辑自洽。每一个个体从诞生起,就接受着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质询,从而实现自身的意识形态化。“人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动物。”[5] 而人的意识形态化过程,就是接受意识形态蕴含的逻辑过程。人们在逻辑的宰制下,“理性”“自由”地进行着社会实践。因此,当人们面对意识形态通过权威实现宽容与纠错时,会在逻辑的同一性下理性地自愿接受。例如,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其主流意识形态通过道德逻辑、权力逻辑、资本逻辑等形式实现对人的意识形态化,使得人成为了“人”。人的每一次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对逻辑的践行和确证。人们在逻辑宰制下进行的创新发展,都是对逻辑同一性的延续。这也意味着人们的实践受到了逻辑的约束。因此,当人们出现与逻辑背反的社会实践时,就会被认为不合理、非理性等,从而被意识形态进行宽容与纠错。
第二,意识形态通过集体记忆的重构进行宽容与纠错。记忆是个体的生理以及心理现象,是个体意识在时间维度上的体现。然而记忆并不总是个人的,更多的是体现为他者对自我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我之所以回忆,正是因为别人刺激了我;他们的记忆帮助了我的记忆,我的记忆借助了他们的记忆。”[6] 此外,这种他者书写的记忆方式还表现为一种集体记忆框架对个体记忆的规定。“存在着一个所谓的集体记忆和记忆的社会框架;从而,我们的个体思想将自身置于这些框架内,并汇入到能够进行的回忆中去。”[6] 这种他者书写的集体记忆方式就是意识形态在时间维度上的体现。那么,意识形态又是如何在时间维度上以集体记忆的方式实现宽容与纠错呢?一方面,意识形态作为群体意识具有时间维度上的连续性和一贯性,通常通过过去为当下赋予合法性。“过去的形象一般会使现在的社会秩序合法化。这是一条暗示的规则:任何社会秩序下的参与者必须具有一个共同的记忆。”[7] 这样一来,当意识形态创新发展时,其往往是通过过去的话语和意识形态素材进行当代的置换,从而为意识形态创新发展提供合法性,并彰显意识形态发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因此,如果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对传统意识形态的根本性背反甚至是颠覆与割裂时,便会造成与集体记忆的根本性抵触,从而难以获得个体的认同。另一方面,意识形态通过对过往的当下重构进行宽容与纠错。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其体现的正是历史并不等于历史真相的道理。时间的历时性意味着历史在时间维度上是不可逆的。因此,记忆的建构充满了个体对过往的主体性建构和现实性需求。统治阶级往往根据当下现实的需要有所选择地强调、忽视、改写过往的历史,形成一种当下的历史叙事。在这一方式里,不同阶级根据自己现实的主体诉求和权力大小,形成了以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为主导的集体记忆。例如,中国的历史是由统治阶级主导的正史为主体,地方史和野史作为补充的体系。因此,当意识形态创新发展符合统治阶级利益时,主导意识形态会通过共同的文化符号对其强化和认同,将其纳入共同的记忆里,实现意识形态的连续性。而意识形态创新发展出现一般性错误时,主导意识形态会对其有选择地记忆和使用,发挥意识形态的宽容作用,给予宽容的创新环境。但是,当意识形态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与统治阶级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内容时,主导意识形态会对其进行失忆或者改写,将其消弭于历史的长河里。
第三,意识形态通过仪式的实践方式进行宽容与纠错。仪式作为从人类早期延续至今的实践活动,一直是意识形态具象化的典型。仪式并不仅是物质实践层面的仪式行为,更包括了仪式化等文化现象。因此,意识形态一方面通过仪式的具体实践发挥着自己的功能,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仪式化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内容。由此看来,仪式成为了意识形态天然的帮手,具有极强的保守性,是意识形态纠错的生动体现。此外,仪式的重复性和延续性天然地契合意识形态连贯性的特征。“仪式对传统常常是强制性的,但它又是令人深感安慰的,因为它所注入的是一整套具有圣典性质的实践。总地说来,就其维系了过去、现在与将来的连续性并连接了信任与惯例性的社会实践而言,传统提供了本体性安全的基本方式。”[8] 人们的每一次仪式实践活动,都是对过往经验的确证,是对其蕴含的意识形态的认同。因此,仪式的每一次重复都是一种合法性的积累,使得意识形态在长年累月的仪式实践中获得了不证自明的合法性与神圣性。所以,每当出现一般性错误或者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性错误时,都会受到意识形态仪式实践的纠正与抵制。例如,中国传统社会就通过礼乐来规定人的规范,在礼的每一次实践过程中都是对“非礼”的拒斥和礼的认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也通过选举民主等仪式化方式践行着西方“民主”价值,使得西方选民在每一次的仪式化选举活动中都实现了对西方“民主”的认同和对其他民主形式的拒斥。但是,仪式这种极强的保守性和延续性特性,并不意味着是封闭的自我循环。相反,仪式同样具有开放性和创新性的特征,具有对一般性错误的宽容性。仪式虽然具有重复实践的特性,但并不意味着仪式就停止创新发展了。作为人的感性对象性活动,仪式为了增强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往往会出现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自我调整和发展。例如,中国传统社会就有化俗为礼的现象,通过吸纳人们日常生活中风俗、民俗来丰富中国的礼乐体系。因此,这种保守性和创新性的背反,使得仪式除了纠错功能以外,也具有鲜明的宽容特性,即仪式作为社会冲突的安全阀,实现对一般性错误的宽容。仪式的安全阀性质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替罪羊”式的代替功能。运用仪式的象征功能,将对抗的敌对情绪和意识形态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通过仪式实现受罪目标的替换。例如,无论是中西方社会,在早期的发展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献祭仪式,将由于人的错误转嫁到牲畜身上,从而祈求神灵和上天宽恕。其实质是对统治阶级核心价值观的妥协。另一方面是亚文化仪式抵抗的宽容特性。意识形态的宽容是对权力的节制和对权利的尊重,即对与核心价值观不构成威胁的其他社会思潮和异质文化,以一种包容性的态度对待。不同的亚文化群体都具有着自己界限分明的亚文化仪式,通过这种亚文化仪式实现亚文化群体的自我认同与对他者的分离。这一过程,体现的是意识形态通过仪式对创新发展中出现的异质文化群体的宽容。而亚文化群体也在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呈现为从对抗到融入的意识形态图景。例如,青年群体通过建构起自己的亚文化仪式实现了与以成人为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对抗。但是在面对共同的问题时,青年群体总是能够以自己的亚文化仪式融入主流意识形态实现同向同行。
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的辨证法
当我们初步论证完作为共性的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辩证法以外,有必要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的辩证法进行单独论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一句话,任何意识形态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可是,任何科学的意识形态(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意识形态)都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9]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体现在几百年的社会主义运动史中。社会主义运动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壮阔历史图景,体现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具有极其强大的宽容与纠错机制,从而才能在与其他意识形态斗争和自身的摸索发展中始终坚持朝着共产主义方向前进,保持着自己的底色。因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必然有着自己的特性,是我们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关键。
首先,阶级性与人民性统一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辩证法的价值取向。在阶级社会里,意识形态往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这就使得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往往是从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出发,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意识形态的阶级局限性。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与其他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等虽然在具体利益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是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即反对资产阶级的剥削和不公平的生产关系。因此,无产阶级解放便和全人类解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P42 如此一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就具有了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的特点。因此,从阶级性与人民性统一的价值取向出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现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也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诉求,从而更容易被接受。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具有了极大的包容性,为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宽容氛围,即文化领域在主流意识形态主导下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此外,阶级性与人民性的内在张力,要求无产阶级时刻反映和维护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种内在张力构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纠错的内在动力,即民心向背的合法性约束。这一纠错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体现为群众路线、以人为本的执政方式等。因此,阶级性与人民性统一的特征,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扬弃了一般意识形态的阶级局限性,避免出现一般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和狭隘性,从而具有了自身的优越性。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根本保证。在阶级社会里,每一个统治阶级都会通过血缘继承、战争、选举、协商等各种方式选出一部分代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实现统治阶级对他者的统治。这一过程就是统治阶级领导权的建构,其实质就是统治阶级对他者的权力统摄。而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就是在意识形态创新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对统治阶级的价值坚守。因此,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辩证法的存在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强大和稳定的统治阶级领导权,从而才能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具有一种稳定的阶级性立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共产党才能维护和坚守阶级性与人民性统一的价值取向。因为,共产党一方面“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1]P44,是无产阶级利益的彻底维护者;另一方面,在反对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上,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以及小资产阶级就具有了利益一致性。“法国农民一旦对拿破仑帝制复辟感到失望,就会把对于自己小块土地的信念抛弃;那时建立在这种小块土地上面的全部国家建筑物都将会倒塌下来,于是无产阶级革命就会形成一种合唱,若没有这种合唱,它在一切农民国度中的独唱是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1]P573 而在反抗资产阶级上,相比于其他阶级的妥协性和软弱性,无产阶级具有彻底性。这就意味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真正领导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而共产党就是无产阶级中最先进的部分,是带领无产阶级革命的核心。因此,从意识形态自身的保守性与创新性的矛盾看来,坚持党的领导既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价值遵守,也是反映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创新引领,体现的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所以,从社会主义运动发展史和意识形态建设史来看,社会主义运动尽管在不同时期经历过低潮,意识形态建设也一直面临着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反扑与斗争等,但是社会主义总是能够通过宽容与纠错的辨证统一进行自我调整,实现自我坚守基础上的创新发展,从而不断获得新的活力和动力。
最后,实践性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辩证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在社会实践发展过程中凝练和抽象形成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则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批判建构而成的理论大厦,并没有厚实的社会实践土壤,是一种先验的模式。这一观点凸显了一些学者对历史唯物主义掌握的不足和缺陷。因为,无论是何种意识形态都是由社会存在决定和自身理论建构发展两方面组成的,抛开一方单独谈另一方则没有任何意义。封建社会意识形态形成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但是,同时又有早期先贤们通过对社会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治国理政的思想,从而构成了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千姿百态。例如,中国古代从早期的诸子百家到董仲舒对儒学的改造,以及之后理学、心学的补充等,都是具有思想的前瞻性和对现实的指导意义。而资本主义社会也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形成提供了现实土壤。再加上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民主、自由、人权等西方核心价值观念的探讨与预设,并指导着现实社会实践形成的。因此,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不仅不是社会实践的直观反映,更不是经济发展的直接结果。其自身的形成、发展、完善,也是由其社会内部负责精神生产资料分工的思想家们推动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初的根源,的确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基础上建构的,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未有对共产主义社会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划和描述,而是将这一切交给后人们通过社会实践去建构。“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1]P5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实践性是与理论相结合的自觉实践,有别于其他一般意识形态自发的实践。这种自觉的实践,体现为社会主义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和实践检验理论两部分,由此构成了社会主义在理论指导下不断向前发展和在实践检验中不断矫正方向两方面。“现在一切都在于实践,现在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历史关头:理论在变为实践,理论由实践赋予活力,由实践来修正,由实践来检验。”[10]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实践性的特性下,体现出了民族性、时代性、发展性的特征。由此可见,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生动体现,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实践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体现。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实现了自身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即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理论指导下符合规律的实践中发展。如此一来,社会主义的发展就表现为一种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这就有别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分合合的循环式发展与单纯资本宰制下的量的增长模式。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大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生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能够始终坚持发展的关键所在。例如,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多次挫折和失误,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的辩证统一,都能够及时纠错并重新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开放的实施,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恢复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的实践性关键,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得到了新的内涵式发展。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体现为一种改革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发展壮大是与改革开放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是一项伟大创举,其主要表现为“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型发展。“摸着石头过河就是摸规律,从实践中获得真知。学界一般将这种改革探索方法称之为‘试错法’。‘试错法’不是为了‘犯错’,而是通过‘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改革发展道路。”[11] 如何理解这种“试错法”的改革?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通过渐进式改革,实现稳定与改革并存。改革的目的是发展,而发展又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这种稳定与改革的张力存在构成了渐进式改革的内生驱动力。渐进式改革就是先易后难、由点及面、从下至上的改革方式,表现为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实现稳定前提下的改革发展。因此,改革就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辩证法的生动体现,表现为通过改革对不符合社会现实状况的意识形态,以及不符合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进行及时纠正。此外,改革自身蕴含着创新发展的驱动力,体现为一种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意识形态宽容。正如邓小平同志1991年视察上海时所作的发言:“要克服一个怕字,要有勇气。什么事情总要有人试第一个,才能开拓新路。试第一个就要准备失败,失败也不要紧。”[12] 因此,改革共识这一宽容与纠错辩证法体现为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的三位一体格局。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用发展红利促进改革共识的形成和强化。这一过程表现为“试错法”的渐进式改革,需要形成一种改革共识来为宽容与纠错提供合法性。人类发展历史上,许多国家和政权都采用过改革的方式进行社会转型与发展,其中改革成功的关键,除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权威实现社会稳定以外,还需要一个强大的改革共识能够推进改革不断向深水区和向前发展。中国是通过经济发展的改革红利来不断形成和增强全社会的改革共识,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使得人们认同和拥护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用这种过往的经验来为当下和未来的改革提供着合法性,从而改革即便出现了一般性错误,也能够在改革共识中获得宽容并积极纠错。如此一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体现为改革—发展—促进改革的良性循环。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还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思想。治理思想最初是由西方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3] 这种治理思想的实质是多主体依靠制度化规范化的路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缓解社会矛盾。中国在借鉴西方治理思想的同时,根据国家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传统,在实践中不断将其中国化。“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思想可以概括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多主体参与,依靠德治、法治等方式进行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种治理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辩证法的内涵式发展。一方面,多主体的参与使得意识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体现出包容性。政府不再包办一切,而是形成小政府和大社会的治理格局。社会多主体的能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从而社会实践发展就具有了更多的偶然性和创新性。多主体的参与治理,使得每一个主体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治理思想就具有了宽容错误、允许失败的宽容功能。另一方面,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路径依赖,使得治理思想具有了纠错功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中,人们通过建构起法律权威、道德权威进行对社会矛盾的规范化化解。这种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构成了意识形态强大的稳定性力量与合法性质询。人们在法律法规和道德律令的规范中,规定着自我,约束着行为。如此一来,意识形态通过法治和德治呈现出一种极大的保守力量,一旦社会实践出现错误时,便践行着纠错的功能。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辩证法,体现为创新思维与底线思维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本身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书本中寻找不到答案。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形成与发展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一大创新,其主要回答的是在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时代之问。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在动力便是一种创新思维,是面对着新问题,要用新方法和新道路,寻找到新答案的内生驱动力。而在这一创新过程中,成功与失败是创新要面对的共同母题,追求成功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承担失败的风险。所以,创新思维必然会体现为承担错误、宽容失败的宽容功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在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规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15]。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还具有着鲜明的底线思维。这种底线思维最鲜明的体现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每个共产党员,更不必说每个党的思想理论工作者,决不允许在这个根本立场上有丝毫动摇。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16] 正是这种底线思维的存在,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一条改旗易帜的邪路。因此,底线思维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创新发展中纠错功能的生动体现。所有触碰这一底线思维的错误都会被及时纠正。而这种创新思维和底线思维的统一也正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创新性和保守性的张力。
总之,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必然会面临着保守性和创新性、稳定性与开放性的背反问题。这种内在张力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宽容与纠错的辨证统一。我们只有梳理和把握意识形态宽容与纠错机制的共性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涵式发展,才能更好地理解当今宽容与纠错辩证法在意识形态谱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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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73.
(原载《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3期,作者系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