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在今天世界上,没有比“意识形态”这个词更敏感,更容易激起冲突了。今天世界上的一切纷争,主要是由意识形态冲突引发的。意识形态是当今世界一切冲突的根源,也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根源之一。意识形态安全可以用来定义当今世界一切国家文化安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既是国家政治安全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关键体现。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在整个国家安全中具有极端重要性。
一、意识形态:人类社会演化的价值观系统
意识形态起源于人类种群的形成,是人类关于世界的认知系统和感觉系统。人类处于不同的空间、对应不同的生活环境,形成了关于世界的感觉和感觉系统,“意识形态”就表明了这种“意识”存在样式的多样性。意识形态是一种价值观系统,起源于人类社会发展对共同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的需求。人类文明社会的进步需要在多样性的基础上凝聚共同的认知目标,并且以这种目标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产生和形成了价值观和价值观系统。这种价值观系统不只是一般的世界观体现,更重要的是关于自身和世界关系的一种信仰,它既包括远大理想的追求,也包括以这种理想为形态的根本利益的追求。当这种信仰、追求表现为根本价值观形态并且以某种制度形态予以规范的时候,它就集中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在这里,不存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普世价值。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普世价值是被制造出来的。人与自然力量的不平衡关系造成了人对自然的恐惧和不可理解的神秘。于是,人类的意识系统和意识感觉系统便有了分化和多样性。
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差异性是一切人的意识形态差异性的根源。一方面是出于无知,另一方面是出于人类社会的治理的需要,于是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便借助、利用人与自然普遍存在的差异性制造出精神权力,即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解释,并把这种解释与人的社会关系相联系,从而建立起意识形态解释的合法性和统治的合法性。理论家将这种解释进行系统化,便成为意识形态理论。本来由于生存空间的差异性而产生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差异性,进而人对自然及其他一切事物的认知与感知的差异性,就形成“意识”的各种“形态”,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但为什么发展到近代,意识形态会成为划分阶级、划分国家和国家阵营、划分社会形态和制度形态乃至划分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尺度呢?政治家和理论家把这一切复杂化、对立化了,并且使之成为衡量人类社会和国家事务的一种价值战略尺度,成为划分不同国家阵营的标准,构成了一国对他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的威胁,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政治家和理论家对他国的“敌意化”。20世纪四五十年代发生在美国而影响全球意识形态安全格局,造成了当今世界最大的意识形态安全事件的,是“麦卡锡主义”。“麦卡锡主义”以意识形态划线制造了现代世界史上的“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安全冲突,直接导致了后来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意识形态对立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冷战——这也深刻影响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当代中国的外交政策走向与文化政策建构。
就形态而言,存在着多种“意识形态”:经济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文化意识形态、科技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生态意识形态、环境意识形态,等等。不同的意识形态有着不同的意识形态理论及其研究。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一切关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都是意识形态理论研究。这是因为,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研究,都是用来回答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和用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的。一旦某种理论成果被采纳,那么它在整个社会的制度建构、政策制定和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方面,就都具有对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真正构成国家文化安全的意识形态问题,或者说人们关于“意识形态”话语的指涉对象,主要就是“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意识形态”。这两种意识形态构成当中又存在着多种不同内容的意识形态构成,而且有不少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对立性。《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1] 一书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代意识形态的存在形态做了描绘,主要有:民族主义、自由民主主义、资本主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女性主义,等等。在这些意识形态的理论划分中,又有民主理论、无政府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理论等,其中,有的属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有的则属于政治经济学和神学等。意识形态理论是在解释同一个世界得出的不同结论中形成和建构起来,从而成为一种国家与社会治理工具的。因此,只要一种意识形态对另一种意识形态的“征服”存在,那么,由此而形成的以意识形态渗透、干涉、颠覆为主要形式进行的对他国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威胁,就始终存在。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进入现代以来,在整个意识形态领域里占主导地位,并且给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以巨大影响的,主要有两种意识形态理论:一种是资本主义理论,一种是社会主义理论。资本主义理论主要是以民主理论为核心建构起来的一整套意识形态理论体系,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政府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理论等,这些理论至今都还深刻影响着整个资本主义社会进程和资产阶级走向的意识形态理论,其中,民主和人权理论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也是当今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所在。社会主义理论则主要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上创建并建立起来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意识形态体系,共产主义是这一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是社会主义理论巨大的社会实践。正是这两大意识形态理论的对立、对抗与冲突,构成了20世纪以来当今世界最主要的意识形态冲突,冷战是这种冲突最集中的体现。我们现在探讨的意识形态安全命题主要就是由这两大意识形态之间的根本冲突引发的。
宗教意识形态也是深刻影响人类社会进程的意识形态。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新教革命。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理论与宗教意识形态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对此进行了富有洞察力的研究,至今仍然是认识和研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起源的重要著作。但是,宗教意识形态还是一个与资本主义理论有着本质区别的意识形态理论。作为当今世界三大主要宗教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不仅各有其不同的宗教信仰,也有构成和阐释这种信仰的理论与体系,如佛教的《佛经》、基督教的《圣经》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对于人与世界关系解释的不同观点,构成了宗教信仰上的差异,对同一教义的不同解释和态度又构成了不同的教派,并且形成了不同的干预世俗社会的力量,从而使得宗教意识形态出现多样化。
意识形态是文化的政治观念形态,是文化发展的高级形态。文化以人们的生活方式为基础,而意识形态则是以价值观、尤其是以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的价值观为基础。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意识形态被定义为:“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和方式。”[2] 作为人的社会生活方式的精神认知形态,意识形态是在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起来的。意识形态首先就是作为一种政治概念提出来的,具有批判性特征。因此,“意识形态”也常常被赋予批判某种政治价值观的功能。然而,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意识形态深深地嵌入到现代国家社会生活的深处。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没有意识形态的,没有一个国家是没有他的政治文化价值观的,区别在于价值观、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已。
国家意识形态是指特定国家的意识形态,即它的文化政治观念形态。宗教意识形态可以是跨国的,而国家意识形态则是一定国家所特有的。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是按照时间轴垂直变动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历史阶段,由于国家执政主体的不同,这个国家的国家意识形态在不同时期就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种意识形态差异集中表现在对社会制度的选择和执政方式的选择上。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政治制度就是国家意识形态的政治架构表现。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就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体现在国家形态上就是国家意识形态。
国家意识形态来源于国家执政主体的理想、信念所构成的价值观。它是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用以组织和动员全体民众及一切社会资源为国家的目标而奋斗。国家意识形态是在国家执政主体的政治选择过程中形成的。它是对已经形成和出现的某种社会政治理论、国家治理理论、国家统治理论或主张、信念的采纳。先秦时期,百家争鸣,中国出现了关于国家治理的多种理论主张和学派,秦始皇采用李斯的“以法治国”,法家学说成为先秦的国家意识形态;汉武帝刘彻采用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成为汉时的国家意识形态。唐代则奉行“儒道释”三教并流,至宋则兴程朱理学,经由程朱改造的儒家学说成为新的国家意识形态,并就此长久地成为历代王朝治国理政的意识形态。近代以后,孙中山先生开启了采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理论治理国家的先河,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主体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宣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这是以宪法的形式确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当代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意识形态不仅规定了这个国家核心价值观的取向,而且还规定了这个国家的国家制度性质。
意识形态就其性质而言,有国家意识形态和非国家意识形态之分。国家意识形态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国家价值信仰。国家意识形态确定了执政的合法性。任何对国家意识形态的威胁和挑战都构成了这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美国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直接将其定义为“国家安全”。非国家意识形态主要是指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不同的社会存在构成了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可以是不同民族的习俗观念,也可以是不同人群的信仰崇拜。社会意识形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于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具有安全价值的意义,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意识形态和这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产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就会造成严重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进而影响到国家安全。2013年七八月间发生在埃及的世俗力量与穆斯林之间的冲突并最终导致国家危机,就属于这一类型。因此,如何处理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全球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深刻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
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威胁的主要来源与构成
国家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用以立国的全部价值体系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用以安身立命的政治思想理论体系和道德信仰体系,是决定一个国家全部合法性之所在。[3] 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是从整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面临的信仰危机和核心价值观念遭遇的整体性挑战来看的,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内容(即传统意义上的所谓世界观),也包括反映在经济领域里的意识形态。[4] 也就是说,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不是仅仅表现在文化领域,还表现在非文化领域。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威胁最为集中地表现为:政党理论、国家学说和意识形态主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目标和意识形态信仰之间的价值冲突及其导致的主体人格分裂。
(一)全球层面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
全球层面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主要是由现代世界体系和国际秩序结构及其矛盾性决定的。巴瑞·布赞曾对这种在全球体系下意识形态威胁的构成形态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全球体系下基于国际安全的意识形态安全面临威胁的9种类型:(1)在民族——国家分裂的基础上,弱国所受到的“有意性威胁”,民族分离主义是破坏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主要来源;(2)在政治意识形态背景下,弱小国家所受到的“有意性威胁”,其特征是“政治体制作用的意识形态没有被广泛接受”而遭到的意识形态威胁,集中表现为以冷战为代表的两种构成体系主要冲突内容的本质;(3)民族——国家中易受攻击的国家所受到的无意的、以单元为基础的威胁,即所谓“无意性威胁”。这种威胁属于主观上没有动机,客观上造成对对方国家意识形态威胁,这种威胁常常是由“安全困境”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反应造成的;(4)在政治——意识形态基础上,国家所受到的“无意性威胁”,这种意识形态安全威胁往往是由两个不同的相邻国家所奉行的意识形态传统造成的。“一个群体的自我定义包含着对另一个群体存在的否定”,导致和造成了两个群体相互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5)支持与反对超民族的地区一体化安全。这种安全威胁的来源是地区组织化给地区成员带来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例如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关系。这种安全关系表现为“超民族的、地区一体化形成可能开始拥有它自己特有的安全话语,在这种话语中,当成员国与民族反对一体化时,他们就会处于威胁当中”,并因此而构成“存在性威胁”[5];(6)由于民族——国家的分裂而变得脆弱的国家,遭到体系方面的准则性威胁和反对,主要表现为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对于多民族国家统一整体的威胁;(7)在意识形态基础上(弱)国家所受到的结构性(体系的)威胁,这是一种来自“准则”上的、与这个国家不相匹配的国际社会的总体发展的威胁,“现代最重要的采取安全行动反对此种威胁的例子,是在东亚和中东——所保护的‘亚洲价值’和民族主权抵制假定的西方普世主义[6];(8)要求成员国有超级忠诚的跨国运动所受到的威胁,“伊斯兰国”的出现证明了这一分析的深刻性与洞见性,因为“伊斯兰国”已经不仅构成了对阿拉伯国家的威胁,而且构成了对整个国际社会安全的威胁,这种威胁就是由恐怖主义极端意识形态形成的;(9)国际社会、秩序和法律所受到的威胁。在这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美国制造了一些普遍‘准则’的基础,指出国际稳定性所受到的威胁”,并试图动员其他国家支持其针对不符合这一准则的国家所采取的行动。在现代国际安全体系中,“美国大多是使用安全化措辞使自己行动合法化”。在国际“准则”安全化基础上,美国既能够制造出关于制裁的官方威胁,也能制造出非官方的,更加彻底的关于可能武力攻击的威胁(或谣言)。[7] 巴瑞·布赞对第9种类型的分析,可谓击中了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普遍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威胁主要来源的实质:美国制定了“准则”,然后又由美国来裁判“谁犯规了”,并按其制定的准则进行制裁和惩罚。这种动辄用“人权”“民主”和“言论自由”等干预、干涉别国文化主权的行为,就是第9种意识形态安全威胁的典型表现。
虽然,全球性层次上的文化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威胁远比巴瑞·布赞所分析的更为复杂,但他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意识形态安全威胁的参照框架。在这里,“片面全球化”是一个重要的尺度:“在一个国家试图保卫自己、抵制某一国际倾向或‘准则’的意义上,一些威胁是片面全球化的。”[8] 在这里,所谓的“普世价值”“民族主义”“民主社会”“恐怖主义”等,都有可能成为全球化体系层次上构成意识形态安全威胁的主要来源。
(二)文明层面上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
“极端恐怖主义”是一种反文明的意识形态,是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普遍遭遇到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伊斯兰国”的出现是一个最为极端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事件。“伊斯兰国”作为一种极端恐怖主义意识形态表现,既源于中东地区长期以来的宗教教派分歧,同时也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中东地区推动“阿拉伯之春”重组中东地区政治格局的后果。由于西方国家打开了中东地区宗教纷争的“潘多拉魔盒”,致使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主义在这个过程中迅速发酵。极端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最显著的特点是以所谓“圣战”的名义,把人类文明成果作为它的意识形态攻击对象,从而通过颠覆人类文明社会的进步成果来满足和实现其极端偏狭的意识形态目标。这就决定了这种意识形态威胁的反文明性特征,从而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对极端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打击也就具有了捍卫人类文明安全的性质。我国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就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它明确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反恐专家指出,“反恐怖的基本方略就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形成、蔓延。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主张和行为,就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反对恐怖主义思想。需要强调的是,本定义所称‘主张’是指系统的而且业已散布的‘恐怖主义思想’,不是指某人未予宣扬、未经实施的恐怖行为‘念头’或者‘企图’。所以,本法并不是要对‘思想’定罪、惩治。而是要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蔓延,依法打击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的行为。”[9]
(三)国家层次上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
不同的国家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上面临和遭遇的威胁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由不同国家间的意识形态构成与意识形态信仰造成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冲突与斗争,是中美两个大国意识形态冲突的根源,也是中国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安全冲突上的根源,而这种冲突的根源又肇始于不同国家现代起源的不同上。当今中国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和政治信仰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是根据资本主义思想体系和政治信仰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民主自由政体,在政治理念上的根本区别导致了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冲突与斗争。这种斗争表现和反映在意识形态安全领域里的战略博弈,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国家集团,动辄以“言论自由”和“人权理论”来干涉和干预中国内政,用自己制定的“准则”来批评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这就使得中美之间、中国和西方国家集团之间经常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安全冲突”。2016年3月10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1次会议上美国等西方12国发表联合声明,指责中国“镇压活动人士和维权律师”,表示这些国家“不能袖手旁观”,引发中国政府的严正反驳,就是较有影响的一例。人权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同的国家所面临和所要解决的人权问题是不一样的,只用一个标准而要求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按照这个“标准”去面对和解决自己国家的人权问题,而不是从这个国家实际的人权需要出发,由此产生的“人权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
对一个国家来说,意识形态安全不仅有来自外部的威胁,也有来自内部的威胁。在当代中国,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最大威胁首先表现为党政干部腐败而暴露出来的道德失范和信仰危机。一批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道德失范和信仰危机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惊人的程度。腐败问题,表面上看来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实质上在腐败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文化危机,这是一个价值观危机。用腐败者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产生了思想的大崩溃,犹如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动摇了理想,丧失了信念”[10]。党的中高级领导干部,不仅在党内,而且在全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客观上都存在着一种表率与示范作用。普通公民对执政党的了解和判断,以及心理上的认同进而理想上和信仰上的追随,主要是通过对这些领导干部的形象认知而得以实现的,这也就是党在群众中的意识形态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来源于人们对党的信仰及其道德规范的敬重,人们心目中的诚信、道德人格和做人的尊严,就是人们的道德信仰。道德是一种实践理性,它要解决的是“我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党的精神和文化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凝聚力集中地体现在党员干部身上,尤其是党的中高级干部身上。由于腐败往往表现为大量侵吞和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它所激起的整个社会的情绪反应和对信仰的挑战,其力量是极其巨大的。腐败严重阻碍民族文化整体水平的提高,对民族精神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腐败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道德问题、精神文化问题,是精神境界的堕落,是人生价值观的灭亡。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被提高到了“人类安全”高度,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指出:“腐败是一种可怕的瘟疫,会对社会造成多种毒害。它破坏民主与法治,导致侵犯人权,扭曲市场,降低生活质量,并让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对人类安全造成威胁的事情泛滥。”[11] 在当代中国,党的干部腐败所构成的意识形态安全威胁已经成为重要的威胁的一种,原因就在于它导致了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破坏、侵蚀。
构成当前中国意识形态安全的第二个方面,集中表现为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里创新性能力的不足,这导致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普遍缺少话语权,对中国社会主义实践所取得的卓越成就缺少解释力,从而在面对国际社会的安全误会和安全误解时缺少有效的中国理论。俄罗斯科学院院士B.A.利西奇金和物理学家JI.A.谢列平在《第三次世界大战——信息心理战》一书中,总结苏联崩溃的历史原因时,曾特别地分析和指出“第五纵队”在“控制和操纵”公众意识,并最终使整个社会意识屈从于西方意识形态所起的重要作用。“……必须认清信息对民众产生控制力的本质和技巧,认清信息和信息技术的失控不仅会导致若干民族的灭绝,而且还会造成整个现代文明的毁灭。”[12] 这对当前中国如何有效地克服能力不足的意识形态安全危机不无警示作用。
三、创新意识形态与国家文化政治安全关系
一定的政治制度是基于一定的政治理想建立起来的,这个政治理想就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就是用来解释和规定政治制度的全部合法性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建筑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体系之上,而一定的政治制度又是一定的意识形态实现的保障体系,文化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的相互关系就建筑在这个基础之上。
(一)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般来说,一个主权国家是由观念、物质基础和制度组成的。[13] 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国家安全的基础。除了作为国家领土主权的物质基础,对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来说,观念和制度构成了两个主要方面。制度是由观念或者说是根据观念建立起来的。因而,“人们通过质疑这些观念就能够进而威胁到政治秩序的稳定性”,[14] 这就使得维护这些观念的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国家政治安全性质。在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并没有对苏联作为主权国家提出过质疑,但却通过和借助“文化冷战”否定和削弱苏联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合法性,进而通过削弱和消解它的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实现颠覆苏联国家政权的企图。这是意识形态安全之于国家文化政治安全重要性的典型案例。
意识形态安全是文化安全的核心,集中体现在文化政治安全方面。意识形态作为文化的核心部分,是文化政治体系中最深层的内涵,对于一个民族的价值观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如果维系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价值观念或主流意识形态受到冲击而发生扭曲或丧失,那么,文化政治安全乃至整个国家安全都将受到威胁,甚至不复存在。可以说,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战略必需品。
意识形态安全是政治安全的关键。意识形态安全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思想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选择是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问题。在关于“人权”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争论,其要害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权”问题,而是涉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拥有根据本国的意识形态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的国家主权问题。西方国家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实际上揭示了意识形态的国家主权属性,而试图用一种意识形态否定另一种意识形态,恰恰构成了现代世界体系中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危机特征。美国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认为,对一个传统社会来说,对政治稳定构成主要威胁的并非外国军队的侵略,而是外国观念的侵入,印刷品比军队和坦克推进得更快、更深入。不仅传统社会是这样,现代社会也是如此。每个国家基于本身的利益和价值观,他们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安全是不一样的。
(二)文化政治安全是意识形态安全的制度前提
文化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是相互依存的。文化政治安全作为国家安全合法性的文化政治体现,需要意识形态提供合法性理论和价值观支持,同样,一种意识形态能否获得长久的占统治地位的支配性地位和力量,也需要获得文化政治所提供的稳定的国家安全制度保障。一种国家安全制度可以是意识形态选择的结果,进而成为国家安全需求的重要战略资源,同样,当一种意识形态不能再为国家安全提供合法性战略保障需求的时候,需要重新选择新的意识形态以满足国家安全战略需求,文化政治安全也随着国家安全战略的调整而相应地做出调整,对意识形态的再选择就成为意识形态安全实现的新路径。制度是观念与信仰选择的结果与体现。在国家文化安全领域里,不仅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且作为制度的文化政治安全也是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前提和机制。
政治价值具有耗散性特点。任何一种政治价值作为一种可使用的执政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且,任何一种执政资源所选择的政治价值都受一定历史条件的约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行之有效的执政方式,并不等于在另一种条件下也仍然有效。正是基于这一原理,不同的执政党或同一个执政党会根据它所面临的实际执政问题而重新制定国家政策,解决国家发展遭遇到的、面临的国家发展安全危机。在这里,如果不调整和改变国家政策便不能有效地解决国家发展安全危机,便不能有效地维护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合法性乃至整个国家政治架构的合法性,进而威胁到整个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这时转变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就成为实现国家安全必不可少的国家安全政策与战略的必由之路。在国家治理的制度选择过程中,计划和市场都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资本主义奉行的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施的是计划经济。这是经济学理论领域里的两大意识形态流派。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计划经济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选择。这种选择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在迅速恢复新中国经济国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意识形态作用。全体人民都认同这一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国民经济运行模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关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但是,当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人民需要更大地参与到国家的经济生活中的时候,计划经济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局限性也就暴露出来了。要解放生产力,就必须从计划经济中解放出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从关于“姓资”还是“姓社”的意识形态的困境中摆脱出来。“资本主义也不是不讲计划,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讲市场”,邓小平的“计划与市场兼容理论”解决了这个难题,从而把中国的经济发展从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隧道里领了出来,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国家治理新政,从而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新的活力和执政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在转变党管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上使中国的意识形态安全获得了新的制度性安全保障。
根据变化了的世界发展环境和国家发展问题,转变与调整国家治理理论与治理模式选择,不只是中国如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面对一战之后世界遭遇到的严峻的经济危机,凯恩斯的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学理论成为拯救资本主义的良方,罗斯福新政所依据的就是凯恩斯理论。同样,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遭遇新一轮发展困境的时候,里根——撒切尔主义所奉行的自由市场理论又成为新的意识形态理论。西方社会的执政者同样知道,当不改变和调整执政方式便不能有效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时候,国家治理意识形态的转变对于重建民众对执政者的信任至关重要。而20世纪60年代爆发于法国的文化革命,其实就是一次西方意识形态遭遇重大安全危机的表现。
国家意识形态选择的标准,一个最重要的尺度就是:它是否符合这个国家发展实际的安全需求。一种意识形态理论只有同本国的国情和发展实际需求相适应,这种意识形态理论对这个国家来说才是合规律的,它的发展无论是对国家的文化政治安全,还是对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就都具有国家安全价值,都属于国家文化安全范畴。前苏联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的文化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失衡,即彼此都不能为对方提供各自所需的合法性支持。因此,戈尔巴乔夫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抛弃就必然导致和带来苏联国家制度的最后瓦解。这一方面固然有西方对苏联实施长期文化冷战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家文化政治安全制度与体制已经不能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需求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与支持,这就使得原有的意识形态系统在已经缺乏整体自信的状态下,失去了为国家政治安全提供合法性支持的能力。在这里,国家文化政治安全能力与意识形态安全能力能否不断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国家安全环境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需求而改革创新,就成为能否实现和保障国家文化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关键。
(三)文化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创新与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怎样领导文化建设?怎样管理意识形态?这些问题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党的宗旨是执政为民。执政为民不仅是对党的建设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文化执政宗旨的要求。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一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进行文化执政。无论是党的文化执政理论还是党的文化执政能力,都与计划经济的体制相适应。特别是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形成又是与当时中国所处的世界形势和国际地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战后冷战格局的形成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中国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初的文化建设路线的选择与文化制度的选择,由此造成的党的文化执政能力比较局限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也正是由于对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的过分强调,形成了我国的国家办文化的单一的文化建设体制。这种单一性的国家办文化体制,实际上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领域里的文化执政能力的单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变了原有文化体制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基础性关系,必然地要求文化体制朝着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方向改革。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仅是中国现在和将来的主要经济制度形态,也是中国文化建设、制度建设的主要特征。如何适应和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力量共同办文化的要求,自然地对党的文化执政能力提出了全新的历史性战略要求。也就是说,党的文化执政能力要从过去单一的文化执政能力,向多元的文化执政能力转变,通过这种能力的战略性转变全面提高党的文化执政能力。
曾经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我们比较突出地强调和关注文化的意识形态问题。文化当然有意识形态问题,但是,文化又不全是意识形态问题,即便是涉及意识形态,也并不只有政治方面的问题。但是,恰恰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文化的意识形态问题成为束缚我国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巨大的观念力量和思想力量。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解放文化生产力,就是因为思想观念的落后已经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阻碍力。在这里,关于文化的意识形态问题上的观念变革和思想解放就具有文化生产力的意义。这个文化生产力不是哪个单位、哪个人的文化生产力,而是我们这个国家全民族的、全体人民的整体的文化生产力。只有文化生产力解放了,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积极的文化创造力爆发出来了,我们的一切文化事业发展也才有了活水源头,我们才有可能产生所谓的创意产业和内容产业。文化的内容是人的文化创造的结晶和产物。文化生产力不解放,每个人的创造力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文化发展就没有内容和内涵。没有内容产品的大量提供,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主导地位,不能搞指导思想上的多元化,这是由中国的政党制度和国家性质决定的。但是,不能把它和文化创新、理论创新对立起来。不能把它和新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创新对立起来。今天中国的文化安全和文化执政,需要有新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建立起它的全部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文化执政的重要前提。合法性在英文中称为Legitimacy,意思是指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种合法性不是指通过颁布法律就必然获得的合法性,也不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活动就必定具有合法性的那种情况,而是指社会大众对政权的认同和忠诚,指向政治体制的价值与其社会成员的价值的一致性。它不是执政者单向作用的结果,而是贯彻在执政者的执政意志和执政理念中,充分体现了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要求,是被社会群体成员认为合理的产物。正是源于这种合理性基础上的合法性,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文化繁荣保障。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确定的价值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和认同。尽管意识形态具有天然的群体性和阶级性,但是,意识形态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突破这种“意识形态局限”。尤其是我们今天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它不是要将越来越多的群体排斥在自身之外,成为自身的意识形态对立面,而是要将越来越多的群体凝聚在自己的周围。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构成国家所关注的问题。“意识形态捍卫价值观,价值观为利益诸如感情色彩,激励国民意志。”“价值观决定追求利益时的热情程度。”[15] 这就需要我们的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广泛的普遍性和高度的涵盖性,要使我们所坚持和倡导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能够在根本上体现人民发展了的价值观,以及在这个发展了的价值观背后所包含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理想和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民族软实力的基础,是我们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保证。这就需要我们创造新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公民共同理想和价值观的经验做法,以满足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对于意识形态理论创新的要求。
美国学者雷迅马的《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社会科学与美国对第三世界政策》一书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美国社会科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现代化理论,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服务于美国冷战时期的国家战略需要,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参与美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并且为美国对外政策的制定提供完整的理论依据和理论模型。因而,所谓现代化理论是美国国家战略需求的产物。正是由于美国冷战时期的国家战略需求,这才使得美国的社会科学家“得到其学术专长的空间”。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对外政策的制定中,社会科学家在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中的作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充分地发挥了社会科学家作为政府思想库的作用,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会科学家的创造能力,既为政府解决了对外政策制定所需要的理论支持与合法性依据,同时又提供了一个让社会科学家充分发挥创造力的环境。美国经验具有深刻的可持续性,那就是,在制定国家政策和战略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家的作用,由社会科学家去为国家的战略需求提供多样的理论系统和完整的理论支持,而不是由政府去制造理论和概念,即便在形式上由政府提出来(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需要的),而在内容上也应该是由社会科学家通过系统的研究创造出来的。这也是美国社会科学界能够不断突出新理论、在许多社会科学领域里获取前沿性原创成果并且对世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原因。因此,把社会科学理论原创建设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理论建设来抓,把社会科学理论原创建设纳入国家整体性内外战略与政策的制定行动中,让社会科学为国家的内外战略和政策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持,从而使中国的社会科学理论获得不懈的原创动力,消解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与社会科学家研究之间的非对称关系和矛盾,从而为国家文化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提供合法性。
注释:
[1]利昂·P.巴拉达特:《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
[2]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页.
[3]美国学者西摩·李普塞特认为,意识形态实质上是改造社会的计划,它涉及理想、伦理标准、一般即全面的社会见解及政策。参见西摩·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美国比较经济制度学家莫里斯·伯恩斯坦认为: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有一整套与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作为其文化支撑,相应的任何经济体制的变革也必然伴随着意识形态的适应性调整或整体性转换。参见莫里斯·伯恩斯坦:《比较经济体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5][6][7][8]巴瑞·布赞等:《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第214页,第210-215页,第213页.
[9]《多措并举坚决依法打击和防范恐怖活动——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16-02-28.
[10]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11]《腐败严重阻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参考消息》2003-11-16.
[12]B.A.利西奇金、JI.A.谢列平:《第三次世界大战——信息心理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3][14]巴瑞·布赞等:《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15]傅立民:《论实力——治国方略与外交艺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原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6期,胡惠林:上海交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