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西方学者提出“技术封建主义”或“新封建主义”概念,以封建主义叙事解读数字资本主义,指出数字平台所有者即“云贵族”,以垄断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来收租获利的方式与封建主义极为相似,“云贵族”成为数字资本主义中的寄生者,数字资本主义越来越具有封建主义逻辑。然而,从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来看,数字资本主义既不遵循封建主义的再生产逻辑,也不是对传统资本主义的简单复制和循环往复。“技术封建主义”正是数字资本主义差异性再生产的结果,是数字资本主义的进阶,而非封建主义的重新出现。从超越路径来看,技术封建主义者囿于“结构性的封闭式再生产范式”,不能从根本上超越数字资本主义的统治,只有转换为“矛盾性的开放式再生产范式”,才能深入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在数字资本主义的差异性变化中寻求解放的可能性。
【关键词】技术封建主义 新封建主义 数字资本主义 云资本 资本主义再生产
【作者简介】薛绍文(1997-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5年第3期,注释从略。
数字时代平台技术的迅猛发展与资本的深度介入,使得资本与技术的交织关系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技术封建主义”的论调甚嚣尘上,认为数字资本主义中出现了封建特征,资本主义社会的底层逻辑即资本逻辑已经转型为“新封建主义”逻辑。当我们深入剖析“技术封建主义”概念本身时不禁质疑:这是否真的标志着封建主义的复现?
一、“技术封建主义”叙事与资本主义的差异性再生产
“技术封建主义”思潮自产生以来,引发了学界广泛讨论,研究者要么以这一理论为基础深入探索其具体机制,要么将其作为研究数字资本主义的新视角,从中寻找启发意义等。作为对数字资本主义新的研究的“技术封建主义”,究竟能否经得起严格的理论推敲,值得我们对资本主义和“技术封建主义”的关系进行再反思。
1.数字资本主义发展的“技术封建主义”叙事
当下最为人们熟知的技术封建主义者当数雅尼斯·瓦鲁法基斯和塞德里克·迪朗。此外,持有技术封建主义观点的还有埃里克·A.波斯纳、E.格伦·韦尔、约迪·迪恩、迈克尔·哈德森、斯拉沃热·齐泽克等人。“技术封建主义”或“新封建主义”概念自产生以来,获得了一众拥趸。
技术封建主义者认为,如今控制数字资本的平台所有者利用数字平台向资本家收取租金,成为数字资本主义中的寄生者,这一收租获利和垄断平台的方式与封建主义极为相似,于是他们便将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总结为一种“新封建主义”。“技术封建主义”思潮内部虽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总体来说,可大致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润消亡论。资本家让劳动者生产出来剩余价值以后,分到的份额却在逐渐减少,反而要承担很大部分的平台租金,这部分租金被头部平台垄断者即“云贵族”所攫取。利润的空间逐渐被类似于封建主义地租外观的租金抢占,资本家的利润在逐渐消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第二,数据剥夺论。网络大众在网络活动中无意生产出来的数据被数字平台直接剥夺,这些数据被打包出售给商业资本家,“云贵族”即从中获利。无时无刻不在生产意味着无时无刻不被剥夺,意味着劳动者并不是自由出卖劳动力,而是无形之中被直接窃取了劳动成果。因此,这与封建农民“占有和耕种他们不拥有的土地”的现象极为相似,“云农奴”即网络大众用户生产出的数据成果被“云贵族”直接获取,这种利用权力征用劳动成果的方式与封建地主征用农民的劳动成果的方式如出一辙。
第三,收益保障论。产业投资者通过入驻数字平台,利用其数据统计与分析的算力技术,能够安全获得经济收益。数字平台不仅为商家提供用户算法推荐,精准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内容以刺激消费,还帮助商业和产业资本家分析市场数据,优化投资决策、评估风险,确保收益的安全性。普通用户则高度依赖平台提供的各种便利服务,其日常生活与数字平台紧密交织,不断生成数据资料以优化平台算法,更加保障了商家收益的稳定性。在这样一种依附关系下,服务器“提供了有用且令人愉快的信息服务,同时作为交换,它获得了我们所生产的数据的市场价值。因此,我们把这种当代制度称为‘科技封建主义’”。
第四,技术权力论。平台所有者掌控平台和技术,打压技术创新以维护其垄断地位。数字平台依托其垄断地位自成体系,以技术权力实现对生产、流通甚至社会规则的全面控制。“无论是封建还是新封建,经济主体都是根据封建领主设置的条件将政治权力施加于特定的群体……苹果、亚马逊、微软、脸书、谷歌等大公司在其所在的城市和州就像主权国家一样。城市力图吸引这些公司,与它们协商,根据它们提出的条件与其展开合作。集中的巨额财富有其‘制宪权’,能够制定它们有可能遵守、也有可能不遵守的规则。”“云贵族”们以技术垄断来获取地租和政治权力的方式足以暴露出技术封建主义的寄生本性。
通过上述论据,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数字资本主义对社会大众的剥削与统治转入了“新封建主义”阶段,然而果真如此吗?
经对“技术封建主义”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其内在的问题,表现为:首先,“技术封建主义”的分析是一种对当下数字平台的营利方式的现象描摹,这确实是一种解释的框架,但只能设定在当下的数字资本领域之中。当我们跳出数字资本主义的辖区,现实中仍然有大量没有进入云端的领域,封建主义的回退之说便显得不切实际。其次,如果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云贵族”获取的租金来自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致力于将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进行再资本化。再次,“云贵族”不完全是“不问世事”的寄生者,仍然不断参与推动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最后,技术封建主义者对“新封建主义”所提出的超越路径,与其前提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他们突破困境的希望仍然植根于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即其超越逻辑内在地预设了超越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如此一来“技术封建主义”概念本身就不攻自破。
2.破除封建主义叙事的资本主义差异性再生产
“技术封建主义”的自我矛盾暗含了其基础仍然是数字资本主义,那么,如何认定“技术封建主义”本质上依然是资本主义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
马克思说:“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就是再生产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再生产,从一开始就是为不断地超出简单再生产(人的生活直接需要)的扩大再生产。所以,这里的重复性生产的本质决不会是简单的‘重复’,否则,资本的增殖就会落空”。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本身就决定了这一过程并非对旧有关系的简单复制和循环往复,而是一种“差异性”的再生产过程。列斐伏尔曾谈到生产方式的“差异性”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诱导出来的差异”,一种是“被生产出来的差异”,前者意即生产方式内部固有的多样性或独特性,后者意即那些作为对该生产方式的挑战或否定而出现的外部差异。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固有的差异性来说,其再生产不是严格按照一种已预设的先验结构的再生产,而是一个差异性发展的再生产,这就说明资本主义有其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空间。资本主义自产生以来,就并非作为一个纯粹结构式的固态横截面出现,而是作为一个未完成的总体性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资本主义再生产发展的过程,常常伴随着与技术的合谋。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人的能力的提升,拓宽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技术的应用逐渐走向其反面,服从于资本增殖和积累。数字资本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商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新型资本形态,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平台运作的结果,它不仅涵盖了数字领域内纯粹出售、租赁数字商品和服务的资本,还包括传统资本形式借助数字平台技术向数字领域拓展的资本。数字资本正是数字技术与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当传统产业在面临市场有限、消费需求不足等挑战时,溢出的过剩资本投资空间趋于狭窄,资本主义的扩大再生产则显得后劲不足。数字平台的兴起则为资本主义的扩展提供了新的可能,资本顺势借助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以促进自身的扩张与发展。与此同时,数字领域内部也催生了提供数字服务、出租平台技术、销售虚拟商品等多种数字资本活动。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进步,资本主义得以在数字平台上实现自我再生产,进而形成了一种通过新兴数字技术达成统治的新模式——数字资本主义。这种结合不仅基于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本质,还应数字生产力的发展催生了新的再生产形态,实现了数字资本主义本身再生产过程的演变。可以说,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技术封建主义”作为数字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浮现,体现了资本主义发展路径中的辩证动态性,即在保留核心逻辑的同时不断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的变革与进化。
“新封建主义来临”之说的误区,正是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资本主义自身的“变”与“不变”。一方面,就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来说,资本主义内部所经历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量变,而非质变。技术封建主义者倾向于将资本主义内部的变迁归结为全新的封建本质的再现,而非资本主义自身调整和演变的结果。尽管在数字时代,资本主义的物质依赖形式和其运作模式确实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其追求价值增殖的本质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依旧围绕着资本积累展开,并没有蜕变为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就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来说,技术封建主义者所描绘的平台收取租金的封建外观只是流通和分配领域的表象,他们未能将价值的生产和分配有机联系起来,从而从分配表层出发作出将数字资本主义归结为封建主义的颠倒性结论。尽管数字资本与其他形式的资本(如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等)存在着复杂关联,但价值的根本创造仍体现在生产领域,并通过流通领域实现其分配。“云贵族”要想获利,就要源源不断地占有和转移劳动者在各个领域创造的剩余价值。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未能区分社会结构分层中的表层流通领域和深层生产领域之间的差别,混淆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表现形式”与“深层本质”,错误地将平等交换现象等同于生产关系本质。同样,技术封建主义者也误将封建表象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相混淆。
数字资本以价值剥夺方式更新了资本利润的获取方式,而非简单地退回封建主义。在资本逻辑的总体性统治之下,剥削和剥夺这两种占有剩余价值的方式皆已成为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服务于资本增殖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共同支撑了资本主义的持存。除对数字劳动者的直接剥削方式外,数字资本的价值剥夺方式还遮蔽了价值的生产环节:其一,数字资本在本领域的生产环节中实现数据剥夺,网络用户的日常活动——无论是娱乐还是信息浏览——都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数据生产,这些数据随后被资本占有并转化为收益,体现了数字资本统治下生产过程的隐蔽性。其二,数字资本还通过与其他资本形式(如借贷资本、虚拟资本等)的结合,剥夺其他资本关系中生产出来的价值。即使某一产业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其他产业中劳动者的劳动仍会生产剩余价值,在数字平台技术要素的支持下,这些生产环节创造的大量剩余价值最终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数字资本领域。因此,数字资本的利润仍然来源于生产环节创造的剩余价值,不断为实现资本再生产提供基础。技术封建主义者正是被表象迷惑,没有认清数字资本的本质,致使其误将资本主义外观的改变当成本质的变化。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内部不断经历着变革,其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也在适应新的条件而不断变化。具体到数字资本主义,它同样经历了从萌芽到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虽然数字资本主义新的发展形式从表面上看与传统资本主义的发展形式背道而驰,但实际上其性质并未改变,依旧以追求剩余价值的增长为目的,以此实现自身的扩大再生产,这种现象体现了资本主义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自我延续和发展的方式。因此,所谓“技术封建主义”本质上还是建立在先进技术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并非什么“技术封建主义”,而是“技术资本主义”。在数字时代看似倒退趋势的背后实则是数字资本主义的推进。
二、破除“技术封建主义”误判的数字资本主义再生产进阶
从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来看,资本主义经历了从最初的自由竞争阶段,到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再到垄断力量取代自由竞争、垄断资本主义得以形成的一系列过程。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具有类似的演进路径,即从初始的自由竞争逐渐发展到当前的垄断格局。所谓资本主义进入“技术封建主义”阶段,恰恰不在于封建主义的复现,而在于数字资本主义的进阶。实际上,数字平台兴起之初,互联网企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技术竞争,加紧技术创新研发。行业经历了激烈的厮杀竞争、淘汰后,出现了少数头部平台鼎立的局面,这些“云贵族”“云寡头”几乎垄断了数字资本领域的资源与权力。“技术封建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数字资本主义当前阶段的核心特征,即头部平台由数字精英所垄断。尽管如此,对于这一概念及其实质的理解仍有待深入探讨。
第一,从社会形式方面分析,资本主义租金和封建主义租金存在本质区别,技术封建主义者没有准确区分二者背后不同的社会形式,从而陷入了平台租金等于封建地租的误区。实际上,平台租金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并服务于数字资本的再生产过程。
租金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都存在,但在两种社会中的性质不同。马克思指出:“不懂资本便不能懂地租。不懂地租却完全可以懂资本。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这意味着,资本主义的地租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形成机制依赖于资本的运作逻辑。因此,要理解平台租金,必须深入理解资本的本质及其运作规律。
尽管上网终端如手机、电脑等设备掌握在大众手中,但拥有这些设备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真正占有生产资料,数字资本家获取租金的关键生产资料在于数字平台及其数据。实际上,数字平台及数据本身仍然由平台资本家私人所有,这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的所有权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主客观条件的不断分离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特征,技术的垄断不仅正在加固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的基础,而且在资本积累的意义上造成劳动主客观条件更大的分离,致使更多的数字生产资料集中到少数平台资本家手中。
封建社会的地主收取地租的主要目的是奢侈性消费,而不是资本的扩大再生产;相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家追求的是剩余价值的最大化,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来实现资本的不断扩张。数字平台获取的租金依然具有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它不仅来源于资本关系,而且服务于数字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在当前数字资本主义阶段,技术垄断背后实际上是愈加激烈的技术创新竞争,平台所有者持续投入资源以完善和升级数字平台。“云资本”家们将收取来的租金大量用于技术创新,以确保自身能够在技术垄断和头部平台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因此,平台租金被不断投入到技术研发中,推动数字资本的积累和发展。
平台租金只是资本主义的租金形式,并且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成为数字资本主义的特殊利润形式。以现实中的商业市场为例,线下商家需支付租金租赁商铺,同样地,数字平台扮演了线上商场的角色,通过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手段实现了资源的整合。这种商业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并未改变其资本主义租赁的本质,而是商业活动的一种创新形式。因此,平台租金的出现体现了资本运作的新特征,而不是对封建地租的简单复归。
第二,从被社会形式赋形的物质内容看,土地和平台在两种不同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不同。数字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从未改变实现和推动资本主义再生产的作用,并未形成超越资本总体性自循环的平台体系,甚至还对资本主义再生产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地对于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和平台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二者作用是不同的。在封建社会,土地作为关键生产资料,决定了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关系,是封建社会结构再生产的基石。领主或地主租赁土地收取地租的目的主要是满足自己的消费及王室需求。封建主通过分封土地、收取地租来维持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土地因此成为维系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支撑着整个社会结构的再生产。
相比之下,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数字平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它只是众多生产资料中的一种,不具有封建社会的土地那样的决定性意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依赖多种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平台。资本获得价值和利润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数字资本只是众多资本形式之一。同时,数字平台也仅是数字生产资料中的一部分,数据才是数字智能时代最关键的生产资料,数字资本家依托于平台的做法是为了获取数据。平台垄断本质上是数据垄断,不同的数据水平造成不同平台的流量水平,链接不同的利润获取能力,对平台的垄断关系着数据所有权、控制权的归属。所谓“技术封建主义”的本质仍是利用平台和技术来巩固权力结构、维系数字资本的再生产,数字平台本身并非资本运作的决定性条件。
其次,数字平台作为固定资本,其价值是逐步转移到所生产的商品中的。而封建时代的土地并不是资本,也不涉及价值转移的问题。将土地直接等同于土地资本,或进一步将土地与数字平台混淆,均会导致无法准确识别平台的固定资本属性。
土地不等于土地资本,土地本身不是资本,只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资本才是资本。马克思写道:“人们只要对已经变成生产资料的土地进行新的投资,也就是在不增加土地的物质即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增加土地资本……但是土地资本也同其他资本一样不是永恒的……土地资本是固定资本”。“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等。”平台的建设需要前期搭建和运营维护的投资成本,而土地的占有并不需要类似的初始建设投资。土地的价格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结果,而非土地本身的价格。正如马克思所言,“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而平台本身属于固定资本,平台本身便可以在明码标价基础上进行出售、收购等操作。因此,平台作为固定资本凝结了人类劳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并不是自然赋予的数字“土地”。
最后,由上述问题所产生的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技术封建主义者将资本视为物质实体,将会导向认定前资本主义社会也有资本。尽管在封建社会末期确实出现了一定量的资本元素,但这并不足以改变整个社会的封建性质。技术封建主义者将平台作为生产资料形式的资本观套入封建社会,甚至认为数字时代出现了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双重并置,这种观点未能正确理解数字平台作为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背后所体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而混淆了平台本身的物质内容与其所反映的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之间的关系。
因此,依靠平台获取地租的方式依然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推动数字资本的不断积累。数字平台在数字时代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成为推动数字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正是数字平台对资本积累作用的不断增大,以及资本的增殖越来越依赖于这些平台,说明“技术封建主义”现象背后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再生产的进阶,而不是封建主义模式的再现。这一演进体现了资本主义利用新技术和新的生产资料进行自我更新和扩展的能力,强调了数字平台在现代资本主义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从利润来源看,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平台租金仍从属于资本利润。它是社会总剩余价值分成中的一种形式,不足以代替全部利润。数字平台发展过程中,平台租金的出现和在社会总利润分配比重中的变化,表明其追求资本增殖的本性没有改变甚至愈加膨胀,体现了数字资本主义再生产的不断进阶。
首先,平台租金作为资本主义租金的性质及其来源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表明,技术壁垒、平台圈地等封建外观的出现具有必然性,但这并非封建主义本身,其封建方式本质上是为了资本增殖和巩固资本主义再生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农业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数字平台租金也可以分为绝对租金和级差租金,虽与资本主义地租具有相似之处,但亦有其特殊的形成机制。其一,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而形成的,是无论租种何种土地都要缴纳的地租,类似地,基于平台私有权的垄断形成的租金可以被称为绝对租金,是无论租借何种平台都要缴纳的租金。在《资本论》语境中,农业领域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其他行业,那么同量的活劳动就会生产出更多剩余价值,同等数量的资本就能推动和支配更多剩余价值,因此农业领域生产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这是绝对地租的来源。农业领域本身生产的剩余价值较高,能够补足本领域所需要的地租,但是数字平台的不同之处在于,数字领域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仅依靠本领域的数字劳动并不能创造足够的剩余价值以支付地租,这一领域生产的价值更不会高于产品的生产价格,甚至低于生产价格,似乎不存在类似于形成农业绝对地租的机制。然而,只要在数字平台中,不论技术高低、生产率大小,对平台的一般性使用又要求入驻的资本家必须缴纳绝对租金。这是因为,基于平台基础技术的使用形成的这部分租金,以平台本身的垄断为基础,来源于某类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部分,这些价值便只能通过其他领域创造的价值转移而来。同时,相较于线下来说,在数字平台进行商品流通耗费的成本更低,为获取利润赢得了更大空间。其二,级差地租是由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高于个别生产价格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形成的,同级差地租相似,平台租金也具有级差租金Ⅰ和级差租金Ⅱ。由于不同平台的技术和数据持有水平不同,商家能够使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不同程度地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从而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这部分余额便转化为级差租金Ⅰ;同一平台由于不断更新自身技术水平和扩大数据持有量,以此保证商家在不同技术水平期取得不同的利润量,平台资本家便能够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平台租赁价格取得租金,这便构成了级差租金Ⅱ。
可见,绝对租金是基于平台的基础性技术产生的,而级差租金的产生与平台差异化技术密切相关,总体来看都是以技术为基础而取得的利润。因此,各大平台倾向于封锁自家技术,防止平台串联,形成技术壁垒和平台圈地,以此要求更高租金,逐渐出现了不同平台互设“关卡”的封建外观。从政治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这类“封建”方式是平台资本要求资本增殖的必然外观而并非封建主义本身。
其次,就平台租金与资本利润的关系来说,平台租金与资本利润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具有一致性,不能简单地认定租金完全取代了利润,平台租金并未排除在资本主义体系之外,而是体现了数字资本主义的新发展。
从平台内部的利润关系看,平台租金是平台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租金和其他利润之间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地主往往不直接参与生产或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土地所有权获取租金收益,呈现出寄生性的经济特征。平台租金的形式的确反映了类似的寄生性特质,然而与地主不同的是,平台所有者并不仅仅依赖租金收入,平台租金只是其收入来源的一小部分。实际上,数字资本家的主要利润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入、服务费用、虚拟商品交易收入以及实体商品销售收入等多元化的收益,而并非单纯依赖平台租金。尽管平台经济中存在类似于封建租金的现象,但平台所有者的角色更为多元、主动,他们不仅从第三方交易中收取费用,还直接参与市场活动,实现更广泛的经济互动。平台租金并非取代或排挤市场机制,相反,它借助市场运作来实现自身。平台租金与其他产业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共同组成了平台企业的总利润,体现了现代数字平台资本利润结构的多元化特征,驳斥了技术封建主义者所提出的“利润消亡论”。
从平台与其他产业的利润关系看,平台资本发展使租金在资本总利润中发生的比重变化,反映出利润的社会分配发生了变化,但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核心逻辑依然不变。数字资本和传统产业最初是互相合作的关系,在平台起步阶段,数字平台通过优惠政策和补贴吸引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介入。这一过程并非暴力式的原始积累,而是资本家之间的合作过程。此时,数字资本家尚未形成“云贵族”身份,其租金在社会总剩余价值中占比较小,明显是剩余价值分成的一部分。随着平台壮大并获得垄断地位,其他资本家需要依赖平台保证流量和提供技术支持,而平台则需要持续吸引商家入驻以收取租金。数字资本与传统产业资本实现了利益交换,形成了既相互竞争又高度合作的关系:一方面,数字平台的出现为各类资本提供了扩张的新渠道;另一方面,平台为获取租金也需要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等进行结合,从而介入其他资本领域并从中分取一杯“羹”。因此,平台租金不仅来自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还包括其他行业创造的价值,体现了平台资本家对其他资本家的竞争和对其他劳动者的剥夺。随着平台的成长,平台资本逐步取得了相对于其他资本的优势地位。入驻商家不支付租金则无法利用技术平台提供的服务,这种技术上的垄断使得数字资本相对凌驾于其他资本形式之上,任何希望进入数字平台的资本都必须支付佣金或经营分成。平台租金的增长挤压了其他资本的利润空间,但租金并不是平台资本家的主要盈利来源。这一现象反映了总利润在社会分配方面的调整,并非像技术封建主义者所声称的那样足以替代基于市场获取利润的方式。资本追求更多剩余价值的本质未变,新型获利机制并未脱离资本主义体系,而是展现了数字资本主义新的发展阶段。
第四,从统治关系看,技术封建主义者的权力逻辑作为抽象的统治权力并未具体化为资本权力,而是造成了资本逻辑和封建逻辑的混乱,数字资本权力的持续发展壮大反而体现了数字资本主义再生产的进阶。
在封建社会,强力的政治手段和暴力以及权力的滥用维系着其人身依附关系的再生产。技术封建主义者虽然声称“技术封建主义”已经表明依赖关系从传统的人身依赖转向了对平台或算法的依赖,但他们依然认为平台通过技术封闭确保了“云贵族”的垄断权力,这种垄断权力在某些方面极类似于封建主义的权力逻辑。然而,技术封建主义者的权力逻辑模糊不清,时而表现为资本权力,时而被解释为封建权力。
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力逻辑与依附性的封建主义政治权力截然不同,其核心权力是资本权力,服务于资本增殖的目的。技术封建主义者所指的权力是一种抽象的一般性权力,未能明确区分人身依附权力和资本权力,并没有具体化为资本权力。基于这种抽象权力逻辑的分析无法深入到资本主义最根本的生产关系之中,他们对于数字资本的封建主义解读未能触及问题的本质。
数字平台中的数字资本权力并非封建权力,而是资本权力。作为私有化的资本,平台构成了数字资本再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了平台所有者以统治权力,使其能够在当今数字技术深度渗透的环境中,实现对社会和个人的全方位控制。数字资本在早期阶段尚未取得垄断地位,传统资本也未大规模涌入数字领域。但如今,随着数字资本垄断权力的增强,它已超越其他形式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以其技术优势影响其他资本的存在和发展。
这一垄断性资本的存在,并非仅仅依靠技术平台这一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它高度依赖于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为了维持其超越其他资本的权力,数字平台必须不断收取更多的“租金”。尽管数字平台拥有这样的权力,它仍然需要依赖传统资本关系来产出剩余价值。因此,垄断技术是为了获取数字资本权力,而数字资本权力的目的则是让其他资本依赖自身。在封建社会中,维持和扩张政治权力是最终目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维持和扩展资本权力只是手段。在资本主义“普照的光”之下,不论是传统资本还是数字资本,不变的目标是对剩余价值的无尽追求。数字资本权力的膨胀,始终旨在推动资本主义的扩大再生产和强化自身,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再生产。
简而言之,“技术封建主义”或“新封建主义”并非一个恰当而准确的概念。虽然个别新封建主义者声称其仍然承认资本逻辑,并非指代封建主义而重在揭示“新现象”,但既然是资本主义为何不称“新数字资本主义”或“垄断数字资本主义”?未厘清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别而妄称“封建主义”,既是不负责任之举,又有哗众取宠之嫌,还有偷换资本主义概念之嫌。退一步讲,即使“技术封建主义”概念有其合理之处,也只能限定在对数字资本营利方式的描述性概念中。虽然“云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关联越来越紧密,现代社会也越来越云端化,但社会总资本并不等于云资本,仍有大量未云资本化的空间,传统资本亦在发挥各种各样的作用。数字资本尽管对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拥有显著的影响力,并展现出高踞于其他资本形式之上的垄断权力,但它仅仅是现代资本样态中的一种。即便如此,其增殖和发展仍然离不开传统资本形式的支持。技术封建主义者仅凭数字资本的部分封建外观,就得出社会整体的封建主义逻辑之定论未免有些夸大其词。
三、超越“技术封建主义”结构闭环的矛盾性开放式再生产范式
技术封建主义者虽然声称当前的数字资本主义表现为封建主义的复现,但从他们的突破路径来看,却仍然以对资本主义的超越为前提。
以塞德里克·迪朗提出的“全面发展”为例,尽管迪朗在《技术封建主义》一书中深刻揭示了技术封建主义的灾难性后果,但他依然抱持乐观态度。他写道:“在山脊的另一边,欢笑的溪流和郁郁葱葱的山谷散发着解放的希望……‘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这意味着‘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在资本支持下开始的社会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使解放成为可能。生产活动的相互联系与交织产生的力量使每个人都能无限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迪朗认为,在资本主义框架内通过劳动形式的变化可以使无产阶级大众获得全面发展,这将成为通向共产主义的一道曙光。他将超越技术封建主义的可能性寄托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多样化之上,相信这种变化能够为社会解放创造条件。然而,他的解放范式虽然看似是在合理地寻找超越资本主义的前提可能性,但这些可能性缺乏必然性的支撑,容易滑向理论上的可能性而非现实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主体也难以将这些可能性条件转化为实际的解放行动,反而可能陷入资本主义再生产的结构性循环之中。更甚者,这些条件可能反过来促进数字资本的结构性再生产,成为维持和扩大资本自身运作的前提,最终背离其初衷。因此,可以说,迪朗的构想体现了一种仍然被资本逻辑所笼罩的“结构性封闭式再生产范式”,其中蕴含的可能性条件不仅难以实现真正的解放,还可能强化现有的资本主义再生产机制。
首先,“全面发展”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只是资本要求下的“全面”发展,并不是出于个人意愿、兴趣或特长等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谓的“全面发展”,实际上是缺乏自由的选择和发展,充其量是一种多方面的能力扩展,但仍然带有片面性。这种“全面发展”本质上是“资本的全面发展”,是在满足资本需求的狭隘范围内的发展。技术进步确实带来了个体能力的增强,但这背后却是资本规训下主体有用性和驯顺性的强化。在资本逻辑主导下,主体能力的提升往往是为了更高效地服务于资本增殖和再生产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表现为同共同体的狭隘的、一定的形式相一致,因而同个人的狭隘的、一定的形式相一致,这种个人具有为组成这种共同体所需的特性,即狭隘性和自己的生产力的狭隘发展……资本把财富本身的生产,从而也把生产力的全面的发展,把自己的现有前提的不断变革,设定为它自己再生产的前提。”这意味着,当工人在技术的帮助下实现某方面能力的提升时,实际上也是在提高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这反映了在资本统治下的无产阶级大众面临的无奈境况,而非真正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更不是破除“技术封建主义”的根本途径。
其次,主体能力在数字资本主义框架内的提升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积极条件,而非超越资本主义的能动性因素。个人的发展与其所处的社会基础紧密相连,“发展不仅是在旧的基础上发生的,而且就是这个基础本身的发展……这时基础本身取得的形式使它能和生产力的最高发展,因而也和个人的最丰富的发展相一致”。既然生产力的发展是通向新社会形态的重要推动力量,那么作为生产力构成要素的劳动者能力的发展自然也是有利条件之一。然而,这种能力的发展并不能单独作为通往未来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劳动者距离真正的全面发展还有相当距离。“共同体的目的,个人的目的——以及生产的条件——是再生产这种一定的生产条件和个人,既是单个的,也是处于他们的社会分离和社会联系之中的个人,即作为这些条件的活的承担者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结构性框架下,劳动能力的发展主要服务于资本的再生产和扩张,而发展起来的个体仍然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仅凭这些个体某些方面能力的发展,并不一定能够催生出对现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觉超越,也难以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催生出异质性的革命力量。
因此,上述所谓的“全面发展”条件表面上看似提供了一种希望,实则是在“结构性的封闭式再生产范式”下的积极因素,这种条件是资本主义结构性再生产的产物,既有可能通向共产主义,也有可能继续深嵌于资本主义的再生产机制中。由于它未能从根本上突破现有结构,因而不足以成为超越数字资本主义的根本路径。
究其原因,技术封建主义者并未深入探究资本主义内部差异性的再生产和根本矛盾以寻找超越数字资本主义的能动性因素。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变革,我们需要将研究范式从“结构性的封闭式再生产范式”转向“矛盾性的开放式再生产范式”。
我们并不否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技术进步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而是批判那种寄希望于“结构性的封闭式再生产范式”下坐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在那种封闭式范式下,用列斐伏尔的话来讲,“几乎完全无条件地强调‘生产方式’不仅仅是冻结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这么简单,它还产生了其他意义和影响:一致性代替矛盾性,建立起一套自己的标准”。“资本主义就是资本主义,这样的同义反复替代了对资本主义内部发生的变化进行的分析,这些变化是不可以简化为围绕结构不变性的那种变动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的超越路径才是根本的,他指出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内在矛盾是推动革命和超越资本主义的能动性力量。
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再生产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本身存在导致资本主义结构化危机的矛盾,这个过程对未来社会秉持开放性态度。资本家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不变资本在资本投入中的比例,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这一关键因素反过来又致使一般利润率趋于下降。这一关键矛盾不仅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冲突,而且预示着资本主义可能面临的结构性危机,从而为新社会形态的出现开辟了可能。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矛盾发展中的辩证运动。一方面,再生产过程中的差异性有助于既有生产关系的持存;另一方面,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差异性所提供的否定性力量,为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提供了契机。随着矛盾的加剧,这将催生出具有革命意识的主体,并在矛盾的裂缝中孕育出新社会的曙光。立足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再生产理论,才有助于我们合理探究超越数字资本主义的必然性。
总之,条件学语境下的“结构性的封闭式再生产范式”仅能使资本主义主体得以再生产,使无产阶级大众沦为丧失批判维度的资本主义运作的一部分。只有从动力学语境下的“矛盾性的开放式再生产范式”出发,才能保持社会主体的批判性和能动性,从而超越数字资本主义,同时避免陷入封建主义的陷阱。只有通过聚焦于资本主义内部的矛盾和发展动力,我们才可以探索出一条真正通往解放的道路,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现象的变化中。
结 论
从资本总体性来看,数字资本的增殖必然要依赖金融资本、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等传统资本形式,必然要在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进行。没有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数字资本主义也就无从谈起。技术封建主义者所谓“资本已死”“封建主义复活”,只是数字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的外在表现。“技术封建主义”或数字资本主义的持续再生产仍然以追求剩余价值和资本增殖为基础,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仍然是统摄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物质内容的力量,技术封建主义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资本逻辑,反而证实了数字资本主义的进阶。
数字资本与其他资本形式共同构成资本的总体性统治,但这并不是教条化的“总体”概念,而是一个在发展中变动的总体性。尽管这一总体性在其不变的本质追求——资本增殖——中保持着一致性,但它也包含了差异性和变化。如果从“结构性的封闭式再生产范式”出发,只能陷入技术封建主义式的解放路径,寄希望于被动地坐等“人的全面发展”;相反,“矛盾性的开放式再生产范式”则是一种深入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能动性研究范式,它将始终保持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力,并在数字资本主义的差异性变化中寻求解放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技术封建主义”对新封建现象和技术权力统治类比式的揭示,为我们反思数字资本主义提供了重要的警醒:平台权贵们掌握着关键技术和数字平台,其统治权力逐渐汇聚于“云寡头”手中,确实带来了更多的不安全性。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实际上是资本权力的发展,而非封建主义的复归。只有正视这一点,才能找到更加合理的超越路径。
同时,现实也在不断变化,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资本主义现实和社会矛盾的变化与发展,以便更及时、准确地理解和应对这些动态变化带来的挑战。当前,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实现的去中心化的Web 3.0的出现和发展,有望对技术封建主义现象构成实质性挑战。Web 3.0所倡导的网络架构不仅注重隐私保护,还强调用户数据所有权归属和社区治理等,提供了重新思考打破现有数据及技术垄断局面的重要视角,其潜在的变革力量不容小觑。通过不断推进Web 3.0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数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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