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吴玉军、韩震: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价值意蕴及其实现路径

发布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发布时间:2018-07-10浏览次数:188


    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理想自诞生之日起,就以消除不平等、不公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己任。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效率,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社会上最大多数人而非少数人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价值意蕴

    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觉代言人,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命运予以了强烈关切。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的虚伪性进行了严厉批判,对资本主义社会异化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对资本主义社会人剥削人现象进行了无情鞭笞。马克思、恩格斯通过科学的理论分析展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必将被更加美好、更加公正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公正包含着丰富的价值意蕴,公正占据极其重要的分量。

    1.权利保障。权利保障原则是社会公正最基本的原则,保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首要任务。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保证每个公民人之为人的尊严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社会主义是追求自由的伟大事业。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设想中,自由被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被视为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早在新世界观形成初期就指出,自由是“合乎理性的本质”,人是“理性的存在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更是明确指出:“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一再表达了对资本主义自由的严重不满,认为资本主义自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是虚伪的自由。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自由的批判并不意味着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应该放弃对自由的追求;相反,社会主义应该在吸收资本主义自由观的合理成分基础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更真实的自由。社会主义要实现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必须正视资本主义的自由权利的观念,在吸收、借鉴资本主义自由合理内容和形式的基础上,将自由从资本控制中解放出来,获得它应有的充分发展。

    2.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具有三层含义:一是起点的平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相同潜能的人都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二是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也就是说,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如特权的干扰。三是承认并尊重人们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机会平等强调无差别地给予每个成员以平等的发展机会,让每一个成员平等享有可以利用的资源。按照这一原则,竞争大门向全体成员平等开放,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它强调了自致性因素而非先赋性因素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性,排除了等级制度对人的成长的制约,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点燃人们成功的希望,激发人们内在的潜能。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过程中,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主张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强调个人以人的身份享有其应得的尊严。这是对以往社会不平等的等级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否定,构成了“人的政治解放”的基本内容,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时至今日,人们对自由、平等的理解尽管存在分歧,但人人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

    3.实质正义。马克思主义重视权利公正、机会公正,主张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但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公正绝非停留于形式层面,相反追求的是实质层面的公正。马克思主义主张将实质的自由而非形式的自由,将实质的平等而非形式的平等加以实现。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绝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享有某些抽象的自由权利,而且还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这一点与资本主义的主张形成鲜明对照。资本主义的主导意识形态——自由主义认为,自由的本质在于个体拥有不受外在专制力量控制的私人空间。基于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政府要确保公正的程序框架,让人们都有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与之相对应,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职责在于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而非积极主动地促进其幸福的实现。因此,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和公正,主要是一种“形式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确认了每个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保护其自由不受侵犯,确保竞争大门平等开放,至于每个人是否拥有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是否有能力把握住机会,这不是法律关注的核心问题。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由于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身体状况等的不同,其自由权利的实现程度,平等机会的把握程度方面会存在显见的不同。法律层面对自由权利所做的形式化规定,并不能消除现实生活中的实质不自由和实质不平等。

    的确,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不容外在力量任意侵犯,但是,仅仅使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并不意味着人们享有充分自由。一位资产雄厚的富翁与一位穷困潦倒的行乞者,尽管有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但二者享有的实质自由却存在巨大差别。以形式公正取代实质公正,无论如何是不可取的。也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对古典自由主义表达了强烈不满,他们用一种讽刺的口吻评论道:“好一个自由!无产者除了接受资产阶级向他们提出的条件或者饿死、冻死、赤身露体地到森林中的野兽那里去找一个藏身之所,就再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了。”

    不可否认,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消除了附着在个体身上的不平等因素,主张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是历史的进步,但只有实现社会解放,使社会底层民众获得真正的经济社会自由,才能使其自由权利获得切实的保障与实现。正因如此,马克思指出,“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这样,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自由绝非抽象的自由权利,它应该是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的自由权利。脱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支撑抽象地谈论公正,很容易因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经济、社会不平等而消弭于无形,其结果是社会贫富分化和剧烈矛盾冲突。

维护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十分迫切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变革,取得了全方位的、开创性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改革发展必须顺应人民的新期盼,回应人民的新要求,着力破解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我们需要对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保持高度警醒。

    如何行使公共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的正当行使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自由,但其不当运用会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利,危及社会公正。众所周知,权力具有扩张本性,每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面临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可能,进而侵犯个体的自由权利。公权滥用导致权力风险,公权不作为同样导致权力风险。人们幸福生活的实现,一方面有赖限定政府的权限,同时有赖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也就是说,公共权力角色应该回归本位,不该管的坚决放手,该管的一定要有效管起来。“法有授权必须为”,凡是法律规定的公共权力职责,同样应该像“法无授权不可为”一样得到切实贯彻,唯有如此,才能使消除贫困、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有效推进,保障实质公正的实现。

    如何确保机会平等?现阶段的机会不平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当前机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阶层固化。所谓阶层固化,是指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降低,特别是由下向上的流动受阻,“不怕财富不平等,就怕机会不平等。”人生来有差异,这是自然规律,自然的不平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即使自己再努力也看不到改变生存和发展境况的希望。相反,如果社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让人们相信自致性因素之于个人成长和发展的意义,使得人们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就会引导社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要让人们看到未来的美好前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机会平等是极其关键一环。可以说,没有机会平等,社会公正就成为一纸空文。

    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基本指标。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保持在0.4以上(0.4通常被视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当然,对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明显城乡二元结构的国家来说,基尼系数并不能全面反映居民收入差距。国际相关经验也表明,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市场机制择优淘劣效应等因素都会造成收入差距扩大。大多数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也都经历过这样的阶段,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和宏观调控逐步到位,经过一个时期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特别是扶贫力度的加大,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呈现下降趋势。尽管如此,我们也需要清醒认识到,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危及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必须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如何解决社会保障不平衡问题?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救助范围日趋扩大,救助标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传统的体制性障碍犹存、渐进改革的历史局限、利益分割格局的形成以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社会生态,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制度安排上有普惠性而公平性相对不足,尽管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农村和城市之间、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层次存在显见差别。通过优化制度结构与福利资源配置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不平等,这一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视阈下的社会公正建设路径

    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人人受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记指出,“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我们要把维护公平正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大力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首先,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奠定坚实物质基础。自由、平等、公正等从来都是植根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中的,它的实现方式从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公平正义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它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就达到什么程度。公正的充分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有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公平正义才能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得到充分实现。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切实保障和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在现代社会,人们拥有受法律保障的、不受外在任意力量干预的基本权利。由这些基本权利所形成的私人空间构成了外在力量的行为边界。外在的力量,特别是来自公共权力机关的力量决不能逾越这一界限,否则就对个人自由构成侵犯。基于权力的扩展本性,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让掌握权力和行使权力的人在公众监督下工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依法治权,切实做到权力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运行。

    规范权力的运行,防止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并不意味着公共权力消极无为。那种将公共权力限定在被动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侵犯的“守夜人”的权力观,尽管能够防范公共权力的扩张对个体自由的侵犯,但这限制了公共权力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公共权力的有效发挥而非仅仅被限定于“守夜人”角色,才能保障个体实质自由的实现。正因如此,一个公正的社会,一方面表现为人们的平等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表现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在此,要将因权力滥用侵犯个体的自由与通过权力的有效行使增进民众幸福切实区别开来。政府不能以提升民众的幸福水平为由而侵犯其权利,也不能以会危及人们的自由为名而在民生建设方面没有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在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同时,切实做到“法有授权必须为”,肩负起增进教育公平,改善人们的生活健康条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职责,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再次,消除特权,确保机会平等原则的落实。在机会平等中,无论是起点平等、过程平等还是规则平等,都必须消除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在各种非正常因素中,特权问题尤为值得警惕。所谓特权就是拥有与别人不同的、高于他人的特殊权力。特权冲击着社会公平的底线,引发民愤,危及社会稳定。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所有人不论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身份有什么不同,不管做出了多大贡献,只要触犯法律,都必须受到制裁。我们必须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社会公正的现象,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最后,健全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实质公正的实现。我们需要站在社会能否和谐稳定,社会主义优越性能否有效发挥,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得到稳固的高度来审视分配正义问题,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改变收入差距大的局面。要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要求,实现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目标;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工作生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特别关怀,公共政策对其予以特殊倾斜,使实质公正落到实处,实现共享式发展,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具体体现。


(原载《中国高等教育》,作者吴玉军系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哲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