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青年“精日”现象实际上是一种不爱国行为的公开性表达,它折射的是部分青年人对所属国家的国民身份认同、文化认同、政治认同和族群认同的严重缺失,以及由之而来的对自身所应承担的爱国义务的严重抵牾和刻意背离。历史虚无主义对“历史”的选择性虚无化策略及由之而带来的对爱国价值观的解构效应,使得部分青年的历史观严重扭曲,进而丧失了文化自信、民族意识和国家认同,丢掉了做中国人的底气、骨气和硬气,这是青年“精日”这种特殊的不爱国现象衍生的价值逻辑。要应对青年“精日”现象,一方面需要以增强历史认同为基点进行爱国价值观的引导塑造,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爱国主义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不爱国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词】青年“精日”现象;爱国主义;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认同;法律规制
近年来,网络词汇“精日”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并被广泛使用。所谓“精日”,即“精神日本人”的简称,特指极端信奉日本军国主义并在精神上将自己视作军国主义日本人的中国公民。“精日”者的具体言行表现,如盲目崇拜日本军国主义服饰、宣扬美化日本侵华战争、诋毁污蔑抗日英雄等,即“精日”现象。“精日”现象并非子虚乌有、主观杜撰的现象,而是真实发生于我国的社会公共空间中。2018年发生的几起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事件,如“夜袭四行仓库事件”“紫金山日军军服门事件”“洁洁良事件”等,将真实的“精日”现象带到了大众视野中。这几起典型的“精日”事件都发生在青年人群中,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也引发了不少人对当今青年国家情怀的忧虑。“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1]。青年人的精神状态,对于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至关重要。青年“精日”现象的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青年“精日”现象缘何会衍生?如何有效防治青年“精日”现象?这些都是需要理性思考的问题。
一、一种不爱国行为的公开性表达:青年“精日”现象的实质
从词源意义上看,“精日”源于网络上一部分人对于某个特殊群体的称谓,指涉的是“精神日本人”。可见,在语词的发生学上,“精日”便与国家范畴勾连在一起。青年“精日”者其实是一个特殊的“矛盾体”:身为中国人,精神上却将自己定位为日本人。
1.青年“精日”现象与“哈日”现象的区别
青年“精日”者不同于一般的青年日系文化爱好者,青年“精日”现象也不能简单等同于青年“哈日”现象。青年“哈日”现象,作为一种青年亚文化现象,是指部分青年群体喜爱、崇拜和推崇日本流行文化的现象,如酷爱日本动漫、喜食日本料理、钟情于日系品牌等[2]。具体来说,青年“哈日”现象与青年“精日”现象的严格界限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聚焦内容来看,青年“哈日”现象主要聚焦的是日本流行文化,而青年“精日”现象则主要聚集的是日本军国主义文化;从行动取向来看,青年“哈日”现象中的青年人只是将日本流行文化作为一种爱好,并不必然涉及“崇日贬中”的价值取向,而青年“精日”现象中的青年人则是将日本军国主义视为一种信仰,以仇视中国、丑化中国人、贬低中华文化为乐,并以作为中国公民为耻,同时以成为日本国民为荣;从社会评价来看,青年“哈日”现象是全球化语境下一种正常而自然的青年亚文化现象,而青年“精日”现象则是部分青年人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和历史观严重扭曲基础上的行为失当现象。
因此,既不能将青年“精日”现象简单地等同于一部分中国青年对日本文化的热爱,从而以无须大惊小怪的态度对之置若罔闻;也不能将中国青年对日本文化的个人爱好粗暴地定性为青年“精日”现象,从而动辄对他们进行网络欺凌和现实攻击。实际上,青年“哈日”现象与青年“精日”现象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二者是否偏离爱国主义的行为底线。
2.青年“精日”现象的实质是不爱国行为的公开性表达
爱国作为调整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政治原则、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青年“精日”现象实际上是一种不爱国行为的公开性表达,它折射的是一部分青年人对自身作为中国公民所应承担的爱国义务的严重抵牾和刻意背离。在“精日”现象中,青年“精日”者的不爱国姿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青年“精日”者对中国国民身份缺乏认同。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国民身份“具有双重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3]。公民对所属国家国民身份的认同,反映了公民对该所属国家的一种价值性认同和肯定性接纳,是公民获得对该所属国家归属感和自豪感的前提条件。公民对所属国家国民身份的认同,是公民爱国行为内在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年“精日”现象中,青年“精日”者对中国国民身份严重缺乏认同。他们明明具有中国的国籍,却声称中国为“贵国”“你国”,试图在回答“我们是谁”这一国民身份认同性问题上干净利落地与自己的祖国撇开关系。青年“精日”者对自己拥有中国国民身份表示出深度的沮丧和无奈,却对日本国民身份表现出高度的渴求和向往。他们以日本的“精神公民”自居,以“父母给我支那身,皇军赐我大和魂”的口号自励。青年“精日”者对中国国民身份极端不认同,甚至以贬损、丑化、讥笑等方式表达自己作为一名中国国民的态度。可见,青年“精日”者作为一名中国人,严重缺乏“存在感”,“似乎中国是‘不慎投胎来到的地方’,而日本才是其‘精神母国’”[4]。
二是青年“精日”者对中华文化严重排斥。文化认同是国家认同的重要方面,是公民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来源。对祖国优秀文化的自信和热爱,是公民爱国行为不可或缺的方面。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通过勤劳的双手积淀了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的中华文化。每一个现时代的中国公民,都应对中华文化有着起码的认同和尊重。在青年“精日”现象中,青年“精日”者将日本的大和文化奉为圭臬,却对自己所属的中华文化丧失应有的认同和尊重。他们漠视中华文化的独特价值,丑化中华文化的精神品格,将中华文化视为劣等文化。青年“精日”者极力污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极力矮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热衷于消解中国革命文化。他们盲目推崇日本军国主义文化,以穿戴日本军国主义服饰、重温日本军国主义“辉煌历史”、崇拜日本军国主义甲级战犯为乐,积极宣扬日本军国主义价值观和日本武士道精神。他们通过在抗战遗址穿戴和使用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服装和道具进行拍照和视频录制,同时配上几句“麻辣点评”进行网络传播等方式,对中国革命文化和抗日英烈进行中伤、污辱和亵渎。“对于华夏子孙而言,只有认同自己的文化,才能在多元杂陈的世界文化中找到自己的文化根基,产生归属感”[5]。青年“精日”者对待中华文化的严重排斥态度,表明其对于中华文化严重缺乏归属感。
三是青年“精日”者对中国国家尊严刻意践踏。对一个人的最基本尊重是尊重其人格,对一个国家的最基本尊重是尊重其国格。国格就是国家尊严,维护和捍卫本国的国家尊严,是一个爱国者的必备品质。任何一个爱国者,都应积极维护和捍卫所属国家的尊严,不做有损所属国家尊严的事。对所属国家尊严的维护和捍卫,是公民对这个国家充满政治认同的直接体现。在青年“精日”现象中,青年“精日”者将日本视为自己心中的“理想国”,同时不遗余力地刻意践踏中国的国家尊严。例如,在“洁洁良事件”中,“洁洁良”沾沾自喜地将“China”解释为“支那”。众所周知,“支那”是一个侮辱性很强的称谓,既昭示着“日本优越论”与“中国低劣论”的种族歧视情绪,又彰显着日本军国主义者妄图侵略霸占中国的险恶政治用心,还承载着中华民族近现代以来的人民苦难和国家屈辱。在现时代的国际交流场合,用“支那”来称谓中国,是对中国国家尊严的严重藐视和刻意践踏。然而,“支那”“支那豚”“恶臭你支”“你支、我皇军”等话语却被青年“精日”者们当作口头禅使用,反映出他们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主权国家的严重蔑视和刻意践踏,也反映出他们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感严重缺乏。
四是青年“精日”者对中国人民丧失起码尊重。对祖国人民的热爱程度,是检验一个人对国家忠诚度的重要标准。这是因为,爱祖国人民,实际上就是爱自己的骨肉同胞。而对骨肉同胞的爱,反映的是对所属国家族群共同体的自觉认同和依归。族群认同,是爱国行为的重要驱动力和检验指标。在青年“精日”现象中,青年“精日”者身为中国人,却对中国人进行污名化、丑恶化甚至妖魔化。他们对于中国人民充满敌意,认为中国人民都是低端、卑贱和下等的愚民,指出中国人民无论是公德还是私德都严重败坏,甚至将人性中一切负面性的东西都附加在中国人民身上。与此同时,他们积极宣扬“日本人优越论”,极力拔高日本的国民性,认为日本人是亚洲最优秀、最智慧、最高端的族群。青年“精日”者对于中国人民丧失起码尊重,用“傻逼国人”“恶臭国人”“支那猪”等词汇来污辱自己的骨肉同胞,仿佛自己是中国人当中脱胎换骨的“异类”。尤其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对于抗日战争中无辜死难的中国人民,他们毫无同情怜悯之心,居然说出“南京杀三十万太少”“没有一头支那豚是白杀的”“皇军刀下无冤魂”等严重背离人类伦理底线的话语。
综上所述,由于青年“精日”者缺乏对中国国民身份、中华文化、中国国家尊严和中国人民的基本认同和起码尊重,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一个爱国者所应具有的最基本品格。一个称职的爱国者,必然拥有着对所属国家的国民身份认同、文化认同、政治认同和族群认同的强烈支撑。若以上四者均严重丧失,那他就不可能是一个称职的爱国者。青年“精日”现象实际上就是极少数青年人的一种不爱国行为的公开性表达,反映了这些青年人对祖国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的严重匮乏。
二、历史虚无主义对爱国价值观的解构:青年“精日”现象衍生的价值逻辑
青年“精日”现象缘何会衍生?这是对青年“精日”现象进行深度剖析不容回避的问题。青年“精日”现象之所以会产生,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外意识形态渗透方面的原因,如极少数日本右翼通过各种渠道向青年灌输日本军国主义意识形态,也有国内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原因,如爱国主义教育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足、实效性不强等;既有社会亚文化传播方面的原因,如cosplay文化、恶搞文化、嘻哈文化、网络“晒”文化等对青年的影响,也有青年个体心理层面的原因,如猎奇心理、逆反心理、游戏心理、炫耀心理、侥幸心理等。尽管青年“精日”现象的衍生原因是多层面和多源头的,但这些原因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逻辑,那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价值叙事及其现实布展,与一部分青年人的价值取向发生契合,使得这部分青年人的爱国价值观被解构。
1.历史虚无主义的价值叙事及其对爱国价值观的解构
作为当今我国的一种颇具影响力的社会思潮和非主流意识形态,历史虚无主义打着“历史考证”“学术探讨”“理论创新”“价值中立”“客观再现”等旗号,以“还原历史”“重评历史”“反思历史”“解构历史”等幌子,随意裁剪历史、歪曲历史、消费历史、娱乐历史,将历史当作橡皮泥任意玩弄,以达到其否定中华文明、否定中国共产党、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真实目的。历史虚无主义把玩的虽是“历史”,但其真实用意却是“现在”。正如*****记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的:“历史虚无主义的要害,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6]。为达到其真实的政治意图和意识形态目标,历史虚无主义的基本“套路”是:罔顾历史事实,主观任意发挥;只见历史表象,回避背后本质;脱离历史情境,进行求全苛责;编撰历史谣言,恶意抹黑攻击;抓住历史细节,无限上纲上线;恶搞历史英雄,消解崇高伟大;模糊历史评价,颠倒价值共识。历史虚无主义所使用的这些实用性取向至上的“选择性虚无”策略,严重违背了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历史叙述原则,造成了人们的思想混乱和价值迷茫。
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背后牵涉到一个重大问题,即秉持何种历史观。历史观问题,实际上是通过诸如如何看待具体历史事实、如何对待具体历史事件以及如何评价具体历史人物等表现出来的强烈的价值判断、价值倾向和价值偏好问题。有什么样的历史观,往往能够折射出什么样的价值观。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历史的传承其实就是这个国家价值的传承,对一个国家历史的尊重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价值信仰的尊重,对一个国家历史的态度其实蕴含着对这个国家的价值偏好和毁誉褒贬。“一定的历史观是对现实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认同感和否定感的集中体现”[7]。
历史虚无主义思潮作为一种历史观的系统化呈现,本质上所要表达的是对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根本否定的价值立场。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文明史的“虚无”,所要呈现的是对中华文明史就是“落后史”的价值定位,所要解构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立国之“源”;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国革命史的“虚无”,所要呈现的是对中华革命史就是“破坏史”的价值定位,所要解构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立国之“基”;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共党史的“虚无”,所要呈现的是中共党史就是“阴谋史”的价值定位,所要解构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立国之“本”;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虚无”,所要呈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就是“苦难史”的价值定位,所要解构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立国之“路”。历史虚无主义对立国之“源”、立国之“基”、立国之“本”、立国之“路”的系统性价值解构,实际上就是消解了爱国价值观的存在基础和依托条件。
2.历史虚无主义对爱国价值观的解构与青年“精日”现象的衍生
由上可见,历史虚无主义思潮通过其历史观所映射出来的价值观,与爱国价值观是根本不相容的,而且从多个方面形成了对爱国价值观的解构。正是在这种解构效应下,青年“精日”现象才会衍生。换言之,青年“精日”现象这朵“恶之花”,正是在历史虚无主义的“价值根茎”上生长出来的。青年“精日”者之所以会出现,乃在于历史虚无主义的价值叙事解构了部分青年人的爱国价值观,使其丧失了文化自信、民族意识和国家认同,丢掉了做中国人的底气、骨气和硬气。
青年“精日”者之所以认同“日本优越论”和“中国低劣论”,正是接受了历史虚无主义关于中华文明史即是“落后史”的历史价值观。有着将中华文明史视为“落后史”的价值预设,自然将中华民族丑化为“愚昧落后”“安于现状”“充满奴性”的民族,自然矮化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自然否定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世界意义,自然抹杀中华民族的伟大民族精神,自然将所有丑恶的东西都蛮横地附加到中国人民身上,自然严重缺乏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国家的历史越悠久,文化的历史底蕴就越深厚,国家的凝聚力就越强。历史记忆一旦消失,随之而来的将是文化的断层与消亡,民族心理、国家认同也会随之改变或消失”[8]。从历史虚无主义关于中华文明史即是“落后史”的价值偏见出发,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严重陷入民族自卑情结,将中国称为“贵国”“你国”,甚至以“支那”进行污辱化称呼,而却将日本视作“神的国度”进行顶礼膜拜。
青年“精日”者之所以秉持“日本军国主义战争合理说”,正是接受了历史虚无主义关于中国革命史即是“破坏史”的历史价值观。有着将包括中国抗日战争史在内的中国革命史视为“破坏史”的价值预设,自然会为“告别革命论”鼓与呼,自然会将中国近代以来的反帝反封建革命运动视为社会破坏性和阻碍性的因素,自然会为帝国主义的侵华行径辩护,自然会抹杀近代以来中国谋求民族解放和反抗外来侵略斗争的正当性,自然会对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暴行无动于衷或百般“洗白”。从历史虚无主义关于中国革命史即是“破坏史”的价值偏见出发,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将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定位为“正义之战”“和平之战”和“合法之战”,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将发动“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和侵略中国视为“逼不得已”和“正当防卫”,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说出“南京大屠杀与中国革命死的人相比简直不值一提”等极端言论,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疯狂诋毁和肆意抹黑抗日英烈。
青年“精日”者之所以颂扬“日本侵略有功论”,正是接受了历史虚无主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即是“苦难史”以及中共党史即是“阴谋史”的历史价值观。有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视为“苦难史”以及将中共党史视为“阴谋史”的价值预设,自然会为新中国成立之前日军主导下的社会秩序翻案,自然会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必要性,自然会质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然会攻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从历史虚无主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即是“苦难史”以及中共党史即是“阴谋史”的价值偏见出发,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性行径和殖民化统治描绘成所谓的“高端文明输入”和“拯救中国”“帮助中国”的过程,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认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诸国带来了进步”,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号召“中国这样具有劣根性的民族除了被日本人统治之外别无他法”,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对日本军国主义服饰和道具情有独钟和迷恋备至,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在网络上组建所谓的“军国主义临时政府”,就不难解释为何青年“精日”者会热衷于“网络扒粪”以丑化和污蔑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
总之,历史虚无主义将其特殊的价值叙事隐匿在其颇具欺骗性、迷惑性和渗透性的历史叙述手段之中,将支撑国家自信和民族自信的各种历史证据和价值观念肢解掉,造成了部分中国青年对本国、本民族的历史失忆以及历史认同错乱。“历史失忆必会产生‘数典忘祖’‘认贼作父’的结果而不自知,‘历史认同’发生错乱,必然会产生对民族或国家的疏离感,逐渐地也就不认为是这个民族的一分子了”[9]。一个公民,缺失了对本国、本民族历史的集体记忆和价值认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便难以为继。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就是这个国家公民的爱国主义之根。历史虚无主义对“历史”的选择性虚无化策略及由之而带来的对爱国价值观的解构效应,是青年“精日”这种特殊的不爱国现象衍生的价值逻辑。
三、爱国价值观的引导塑造和不爱国行为的法律规制:青年“精日”现象的应对策略
青年“精日”现象的出现,不仅仅“刷”出了青年“精日”者的存在感,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负能量。青年“精日”现象严重误导了不少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对国家历史文化的基本认知,严重扭曲了不少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和文化观,严重消解了不少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爱国主义精神,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中华民族的尊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格,严重挑衅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正当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现实合理性。应对青年“精日”现象,需要标本兼治、软硬协治。当前迫切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增强历史认同为基点进行爱国价值观的引导塑造,二是完善爱国主义法律保障体系对不爱国行为进行规制。
1.以增强历史认同为基点进行爱国价值观的引导塑造
“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10]。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历史的集体记忆,塑造了这个民族、这个国家民众的历史认同。“历史认同包括对‘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到哪里去’的理解。历史承载着培养和强化民族认同感的社会功能,历史认同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的作用”[11]。
民众的历史认同严重匮乏或者发生异化或者遭遇扭曲,就会消解其民族意识、国家认同和爱国情操。青年“精日”现象之所以会出现,就在于部分青年在错误历史观的影响下历史认同发生了错位,导致其爱国价值观被解构。因此,要防止青年“精日”现象的出现,就要基于增强历史认同对青年进行爱国价值观的引导塑造。具体来说,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弘扬唯物史观,对历史虚无主义进行分析批判。青年“精日”现象作为一种不爱国行为的公开性表达,其背后的主要学理根据和价值观支撑就是历史虚无主义。因此,要有效防治青年“精日”现象,一个很必要的举措是对历史虚无主义进行分析批判。历史虚无主义作为唯心史观的一个变种,披上了“学术反思”“范式转换”“还原真相”“客观中立”等华丽外衣,给社会尤其是青年群体带来了很大的历史观混乱。学术界要加大对历史虚无主义的研究,深刻揭露历史虚无主义的伪科学本质,辨明其认识缺陷、理论陷阱和实践危害,戳穿其真实的意识形态意图和政治诉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分析批判过程,其实就是弘扬唯物史观的过程,就是确立正确历史观的过程。唯物史观主张站在人民立场上实事求是、全面辩证、历史性地看待各种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历史过程,它既是历史虚无主义的对立面,又是分析批判历史虚无主义的锐利武器。民众尤其是青年实现了对历史虚无主义的“祛魅”,摒弃了错误历史观的干扰和误导,自然有利于在正确历史观的导引下增强对本民族、本国的历史认同,从而塑造爱国价值观。
二是加强和改进各级学校的历史教育。学校的历史教育,在引导本国民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以及增强历史认同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个青年个体在之前各级学校中所受到的历史教育,构成了其今后历史观选择上的“前理解”部分。当前,各级学校的历史教育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将历史教育等同于历史知识教育,过于强调历史知识灌输,忽视正确历史观的引领;以娱乐化、戏耍式的方式进行历史教学,盲目追求所谓的“抬头率”,漠视历史的严肃性和深度性;在历史教育课堂上为哗众取宠以杜撰野史消解正史,甚至传播历史虚无主义;等等。各级学校历史教育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会对青少年正确历史观的形成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许多青年“精日”者之所以历史观严重扭曲,缺乏基本的历史敬畏,很多时候与其在学校中所受到的历史教育不无关系。因此,必须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等各级学校的历史教育。“学校历史教育要强调入脑入心,从‘考历史’真正转为‘学历史’,注重教学中的互动引导,使历史知识转化为做人的‘底色’”[12]。各级学校要积极将正确历史观教育灌注于其教育议程中,为学生在今后保持历史清醒、秉持历史认同和确立爱国价值观奠定基础。
三是提高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新媒体在传播正确历史观上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大众传媒由于其受众的广泛性、信息传播的便捷性、议程设置的有效性,在传播正确历史观和提高民众历史认同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当前部分媒体在“流量为王”策略的误导下,热衷于推介和传播各类标新立异、吸引眼球、哗众取宠、伪装创意、追捧个性的历史叙事,对于诸如“宏大解构论”“人物重评说”“零度写作论”“人性历史观”“历史娱乐说”等错误观点丧失免疫力,自觉不自觉地沦为传播历史虚无主义的载体和宣扬错误历史观的阵地。许多青年“精日”现象的言论和行为记录,都是借助一些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新媒体而大肆传播开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的文章、论著和影视作品要及时发现并阻断其传播,对于为错误历史观“站台”的各类媒体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提高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新媒体在传播正确历史观上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为增强青年的历史认同和确立爱国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大众传播空间。
2.完善爱国主义法律保障体系对不爱国行为进行规制
要应对青年“精日”现象,既需要以增强历史认同为基点对青年进行爱国价值观的引导塑造,也需要完善爱国主义的法律保障体系对青年的不爱国行为进行规制。前者是“治本”的一招,侧重于“预防”,旨在消除青年成为“精日”者的内在思想动机,从应对效果和方式上看是相对“柔软”的;后者是“治标”的一招,侧重于“治理”,旨在惩治青年作为“精日”者之后的外在行为表现,从应对效果和方式上看是相对“强硬”的。当前,要对青年“精日”现象形成立竿见影的打击效果和震慑效应,光靠爱国价值观的引导塑造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力量对部分青年的“精日”行为进行规制。
实际上,爱国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范畴、道德范畴,还是一个法律范畴。爱国既是每个公民的政治要求和道德责任,同时也是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我国宪法明确倡导“爱祖国”的要求,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还有“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等具体条款。我国的宪法相关法以及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等,对公民要敬畏、维护、热爱宪法、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的基本标识进行了具体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背叛国家和投敌叛国都是世界上各国需要施以刑罚的重罪,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明确将背叛国家、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列为各项犯罪之首。尽管如此,爱国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还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软法范畴。至于不爱国行为,其涉及面很广,只有那些比较严重的不爱国行为才会被纳入违法犯罪中,如刑法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行为条款。
长期以来,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类似青年“精日”现象这类公开性表达的不爱国行为其实是无法可依的。诸如中国公民公开污辱中华民族尊严、公开贬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公开抹黑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公开宣扬日本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言行,还难以找到对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规制,这也造成了曾经有一段时间青年“精日”现象异常猖獗。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国家法律层面上虽然有了对于包括抗日英雄烈士在内的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保护,但“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的限定,表明这项法律条款是从维持社会治安的视角出发的,而非基于公民爱国主义的维度。至于2018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虽然部分地涉及对上述“精日”言行的规制,但其只是地方法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换言之,当前我国爱国主义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许多属于“精日”现象范畴的不爱国行为还难以得到有效地法律规制。
要有效应对青年“精日”现象,就应完善爱国主义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精日”这类不爱国行为的法律规制。具体来说,可以依照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之立法范式和体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法》,明确规定对侵犯中华民族的尊严、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格、丑化中国的革命先烈、宣扬日本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同时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严重侵犯中华民族的尊严、严重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格、严重丑化中国的革命先烈、极力宣扬日本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13]。
总之,针对青年“精日”现象,要改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将之简单归类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置的“路径依赖”,形成对这种公开表达的不爱国行为之强力型、专门化、精准性的法律打击态势。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VHJ004)、上海市哲社规划青年项目“党内‘两面人’现象的形成逻辑与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EDS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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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第5期,作者阮博系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