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是由网民的网络行为造就的, 而网民的网络行为是由其观念意识所引导的, 所以文明的网络行为是在一系列文明的观念意识支配下形成的。由于青年是网民的主体, 其网络行为对网络空间的文明状况有着极大的影响, 因此探讨能够引导其文明的网络行为的观念意识以及这些意识的系统化提升, 无疑有助于网络行为失范的校正和网络空间的治理, 有助于青年一代在电子信息世界中的健康成长。
01 负面清单:网络文明行为的底线意识
作为经济管理术语, “负面清单”指的是一国政府规定的经济领域中那些被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业务等, 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此概念来表达受到法律禁止的网络行为。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更是年轻一代青睐的学习娱乐交往的平台。网民在信息互动中进行社会互动, 由此行使社区的功能, 网络空间成为将人群聚集起来的一种新社会生活场所, 所以相应的规则是必要的。《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帝 (Nicholas Negroponte) 认为网络空间中的信息高速公路和空中的航路一样, 都需要交通管制, 后者需要遵循的就是各种网络规则。不仅如此, 网络社会作为一个网民相互依赖的社会, 还需要每个人对网上的其他人给予应有的尊重, 不能为所欲为伤及或妨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英国学者尼尔·巴雷特 (Neil Barrett) 对制定虚拟社会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提出这样的看法, 认为虚拟社会“不是, 也从来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一个不用现实社会中法律、条例、警察和军队约束的独立王国”, 简言之,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行为的伦理规范不仅是必需的, 在今天还是普遍的, 因为网络空间不再是我们偶尔进入的地方。随着移动终端技术的出现, 网络成为附着在人们尤其是广大青年人身上的存在, 无论我们身处何处, 通过手机仍使我们保持着与网络信息空间的零距离, 从而随时都有网络行为的发生, 这样就随时存在着网络行为是否文明的问题, 或者说需要时时警醒我们的网络行为是否失范。
网络规范必不可少, 这已是共识。但需要有什么样的网络规范, 则是一个复杂性的问题。底线伦理或负面清单通常是共识性最强也是最起码的网络行为规范, 通过明确“不能做什么”来列出的网络行为“负面清单”, 通常也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禁区, 构成最低层次的网络道德规范。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曾经列出的“十条戒律”即“电脑十诫”, 是具有这种负面清单或底线伦理意义的最早努力之一, 其中的许多条款 (如不能用计算机伤害人、不能影响别人使用计算机、不能偷看他人计算机中的文件、不能用计算机去偷窃、不能以计算机为工具做伪证、不能使用没有购买的盗版软件、未经允许不能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等) 都属于不能触碰的法律或法规的负面清单, 属于使用计算机的行为所必须遵循的伦理底线。国外甚至在信息技术的研发行为中也设立了类似的负面清单, 如英国标准协会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 简称BSI) 就正式颁布了机器人道德标准:不许伤害、欺骗和令人成瘾, 尤其是机器人的设计目的不应是专门或主要用来杀死或伤害人类。给机器人制定的这种行为规范说到底就是为研发人员设计机器人所制定的行为规范, 是保证机器人开发这类信息行为不危及人类安全的最基本要求。
共青团中央与其他部委于2001年11月22日联合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所提出的“五不要”则可看作是专门针对青少年的信息行为所提出的底线意识要求, 包括不在网上浏览不良信息;不在网络中侮辱欺诈他人;不随意约会网友;不破坏网络程序;不沉溺虚拟时空。2013年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倡议共守“七条底线”, 是对网络行为所做的类似要求。习近平在2016年的网信工作会议上专门对网站提出了包含三个“不能”和一个“防范”的负面清单:“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 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 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 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网络行为的底线伦理和负面清单的存在表明, 网络伦理和网络信息立法是密不可分的, 没有健全而成熟的网络信息立法, 违法的网络行为即网络犯罪得不到惩治, 文明的网络行为就得不到保护和彰显, 网络伦理就难以生存。这也如同巴格 (R.N.Barger) 所认为的, 在信息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 很难找到所有人都同意的简明扼要的道德规范, 即便如此, 进行这种努力仍然是必要的, 而一些基本原则 (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 类似底线要求的提出, 就是为了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 并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来对其进行防范。
归结学术界对网络失范的分析, 笔者认为也可以从以下“五不”来认识网络行为的普遍原则、共性规范或底线要求, 或以此作为网民尤其是青年们文明上网的负面清单或“网络行为禁区”。
不伤害—这也是理查德·A.斯皮内洛 (Richard A.Spinello) 早在1995年出版的《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的三条规范性中的“无害原则”:使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人不能用其损害他人的利益, 无论是直接损害或是间接损害, 它也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或使用信息技术时的“强制令”。这一标准要求网络行为者既不要有意作恶, 进而也不能无意为恶, 由此克服和消除信息侵犯行为, 如在网上进行攻击、谩骂、诋毁他人的名誉等, 或侵犯他人的安全、自由、隐私和信息利益等。
不偷盗—即抵制网络信息空间中侵犯知识产权和他人隐私的不道德行为, 对网上不能共享的信息, 也要像对待现实世界中的商品一样取之有道, 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所需的信息, 以维护有序的网络信息管理体制。这也可借用达沃豪斯 (Peter Drahos) 的说法称其为“知识产权文明”。当然, 更要制定严格的法律对以窃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网络欺诈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制裁, 避免网民财产的损失和悲剧的发生。
不造假—要避免网络谣言的危害性, 每一个网民就要从不进行信息造假做起, 确保自己在网上发送的信息是真实的;尤其是自媒体不能为了吸引眼球成为网红而编造耸人听闻或哗众取宠的谣言。
不盲从—上网时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 不轻信网络谣言而上当受骗。没有信谣的网民, 就没有网谣的市场, 更不会被网络侵犯和网络污染的策划者所利用, 从而也不会被不怀好意的“意见领袖”呼来唤去, 不会不明真相地卷入人肉搜索或网络围攻, 由此不去为制造网络虚假热点而兴风作浪, 更不能去充当无事生非的“网络帮凶”。越多的网民不盲从, 网络空间中的不和谐现象就会越来越少。
不浪费—即不从事信息浪费的行为。向网络发送无效内容的垃圾信息造成了网络资源和网民在时间精力上的极大浪费。信息时代通过工作效率的提高本来使我们获得了认知盈余, 但网上的垃圾信息、造谣与辟谣之间的拉锯战又无端消耗了我们的认知盈余。这种不浪费的底线要求也包含着不污染。信息污染就意味着信息系统中无序度即熵的增加。维纳 (Norbert Wiener) 认为“熵增可视为一个威胁着人类所珍视的一切的‘自然的邪恶’”, 弗洛里迪 (Luciano Floridi) 甚至将熵这一概念发展为信息伦理学中“某种比苦难更基本的东西”, 此时“熵指的不是物理学中热力学的熵, 而是指对信息客体 (思想, 而非信息) 任何形式的毁灭或败坏”, 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下述基本原则:在信息空间, 熵不应该是人为引起的, 熵应该被预防, 熵应该从信息空间中删除, 因为“不必要地增加熵是一个无理地产生邪恶的行动”。其实这一道理也类似于传统的生产伦理:制造过剩产品既是浪费资源, 也是搞乱市场, 还是误导消费, 形成多方面的不道德;在信息生产和传播领域中同样如此, 这无疑是重要的信息伦理, 是文明信息行为的起码要求。
以上也可以说是网络行为的“底线意识”或必须恪守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它意味着网络的行为人不能在网上做违法的或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事, 因此也可视其为“守法意识”, 可称之为网络行为的“无害原则”。这种底线伦理意义上的网络文明意识对于青年人在线上和线下养成自觉的法治观念从而成长为成熟的守法公民极为重要。由于目前关于网络行为的道德规范以及法律法规还都处在逐渐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 使得一些网络行为 (如使用一些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站时被要求提供使用者的位置甚至其他个人信息, 从而使大量数据被商家收集) 是否正当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清晰的界定, 于是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的“伦理缺场”不时会显现出来。此时一方面需要加大网络伦理和网络立法的进程, 另一方面则是要借鉴线下的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要求来规范青年的网络行为;当然还包括要熟知已有的网络规范和法律, 并在自己的网络行为中严格遵守。总而言之, 守法的网民心中不能有丝毫的底线伦理的缺失, 须臾不能视网络空间为法外之地, 从而广泛地树立法律观念, 合法地从事信息活动。这对于青年人来说也是他们在未来走向承担建设法治社会之重任的重要训练。
02 平等与尊重:网络文明行为的基准意识
底线意识主要是从否定性的角度确立了网络中不能做什么;而一旦在网络空间中产生了行为, 无疑就是开始了“做什么”。而只要有行为, 就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去主导人从事相应的行为, 于是就有了肯定意义上的网络行为意识, 其中, 做到平等待人或尊重他人可以说是形成积极网络行为的基准意识—一种对正向的网络行为所提出的基本准则。而这种平等与尊重的基准意识还进一步通过“等效意识”“反身意识”“价值意识”和“契约意识”来具体体现。
所谓“等效意识”, 就是当线上的虚拟世界出现道德失范行为时, 要将其视为与现实世界中的道德失范行为具有等效的实际影响, 即认知到两者之间的本体论效果相同, 因此需要“一视同仁”地对我们线上和线下的行为提出道德规范要求。已有研究指出, 对虚拟和实在的本体论误读是导致网络失范的哲学根源之一。在网络主导信息传播的今天, 网上的虚假新闻对现实生活世界所造成的混乱和危害触目惊心, 所以如何治理网络假新闻和伪信息已成为一个时代性的课题。而且, 这种等效意识对青年人的心灵成长尤为重要, 是他们养成言行一致、表里统一等健康人格的显著标志, 从而是网络青年需要养成的美德。这表现在对网络行为上的“虚实一致”, 绝非在线上线下判若两人的“双面人”, 如果虚实不一致地生活于两个世界中, 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格分裂”。所以, 对于还处在“人格生长期”的青年来说, “虚实一致”的网络行为就犹如“知行合一”的认识论原则一样重要, 为此必须在电子网络空间中自觉引入现实世界的道德监督和伦理约束, 用一种“互在”的关系来看待网络和现实的关系, 即有了文明的现实才会有文明的网络, 同样有了文明的网络才会有文明的现实;两者在文明社会建设的今天都不可或缺。
所谓“反身意识”, 可以说是等效意识在自我和他人关系上的延伸, 用通俗的话来说也就是所谓的“换位思考”, 即对一个人的不当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他人时, 转换视角去设想当自己是这种行为的受害人时会有什么样的切身之痛, 这就是用所谓“感同身受”的“涉身认知”去体验自己的网络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中国传统美德中的“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就精辟而深刻地表达了这一反身意识的精髓。有了这样的反身意识, 就会自觉抵制许多不良的网络行为, 例如就不会到网上去传播谣言, 因为在网上受骗上当的不良滋味是人人都可以反身体会到的。一个人只要有起码的善良之心, 就会推己及人地不忍用谣言虚事去蛊惑伤害他人, 因为这样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无异于欺骗行为。我们知道, 青年人普遍有好奇心, 这也常常驱使一部分青年特别热衷从网络上窥探别人的隐私, 甚至以“爆料”这样的隐私为乐。如果用反身意识去设想自己被无端地窥探和爆料, 将会是什么感受?这样“将心比心”去归约自己的网络行为, 无疑是与一般伦理的“尊重原则”相贯通的, 是尊重他人权利的伦理意识在信息领域中的表现, 可称之为“信息权利尊重”:如果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信息权利, 自己就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权利。
“价值意识”在网络行为中有多方面的体现, 例如:其一, 它表现为对他人信息劳动的价值认同, 从而尊重其知识产权;其二, 重视信息内容的文化意义, 即社会价值, 从而积极传播具有健康内容的信息;其三, 意识到网络作为信息技术的价值负载, 从而关注信息技术使用的道德效应。这里从第三点说起。由于技术普遍的是负载价值的, 所以网络也不可能是中性的工具, 尤其在使用网络时, 由于不当使用可能会产生出负价值, 如许多青年主要将网络当作“玩具”来使用, 对网络游戏乐此不疲, 深度沉溺, 极大地损害了健康, 耽误了学业和事业。更有一些“网络高手”只问技术不问价值, 为炫耀自己的技术水平向网络中植入病毒、充当黑客, 对网络的不安全推波助澜、雪上加霜。此外, 网络更是“内容为王”的空间, 是各种思潮和意识形态激烈争夺的新疆场, 青年人尤其是被争夺的对象, 因此正确的价值观对于他们选择有益或抵制有害信息具有主导性的作用, 优良的价值意识的确立和坚守在这里成为重中之重。
“契约意识”就是要具有信息契约精神。契约意识或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形成的一种平等、守信的精神, 它是道德行为的重要基础之一, 也是人和人之间能够互惠互利地生存的社会条件。正是“这种契约保证我们某些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 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由于遵守契约就是遵守诺言, 就是视诺言为神圣, 所以契约精神简单来说就是守信誉 (诚信) 、重合同, 其中包含了规则意识、角色 (义务) 意识和互信意识。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 在信息的生产、流通、传播和使用中新出现了大量的利益分配乃至利益冲突问题, 冲击了传统的信任机制, 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成为重构信任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而网络空间中大量的权利纠纷、无序争端往往都是缘于没有契约或虽然有约但随意违约毁约, 这都是缺乏契约意识或契约意识不强的表现, 从而使得网络秩序的建构缺乏坚实的精神支柱。契约意识也是公共性意识, 是网络时代的新集体主义。当作为未来希望的青年一代在网上都讲诚信、立规则、守秩序、维护公共性, 服从集体性的全局利益时, 优良的网络民风和民德可随之形成, 诚信社会的建成也不再遥远。
03 担当与建设:网络文明行为的提升意识
在基准意识的基础上, 网络行为人还需要进一步将自己提升为网络文明的积极建构者即能动主体。为此就需要有较之基准意识要求更高的文明意识, 如责任意识、自主意识和素养意识, 可以将其归结为网络文明的提升意识。这体现出青年对于网络文明建设的担当精神, 既是对网络行为人的文明素养的升华, 也是对网络空间文明水平的进化。
“责任意识”中的“责任”目前已成为科技伦理的一个核心范畴, 以至于兴起了“责任伦理”, 强调人必须为他的行为 (可预见的) 结果负责。卢梭把责任意识看作是文明人不同于野蛮人的道德品质, 认为是责任意识使人心中本能的冲动被义务所替代、欲望被权利替代, 人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 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查尔斯·伊斯 (Charles Ess) 看来, 责任这一概念结合了伦理学理论的目的论 (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考虑到预期结果或后果) 和道义论 (行为的一开始就带有精确的认识) 两大传统。具有这样的责任意识对于网络行为的文明化无疑具有重要作用。通俗地说, 责任意识就是要求对我们的行为“负责”, 做我们必须去做的事, 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这种意识是一种面对社会、面对职位的“无形契约”或“庄严承诺”。有鉴于此, 网民作为网络行为的主体, 在信息交往中存在着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数据商在数据交易中, 就需要通过协议来明确自己对于数据安全的责任, 禁止交易各方去进行身份识别性的利用。这些都是为确保网络安全、优化网络环境所应尽的责任。如果因为网络行为者的道德水准不高而使网络环境处处存在信息侵犯和信息污染现象, 最大的受害者还是网络行为者自己。每一个网络使用者如何使用网络, 都对网络生态的形成具有影响作用, 因此都是网络环境的建构者和维护者, 都负有这样的责任担当:“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网络给人的自由往往会超出社会赋予的责任, 所以埃瑟·戴森 (Esther Dyson) 说:“网络赋予个人强大的权力—能够赢得全世界的观众, 能够获取关于任何东西的信息。但是随着运用或滥用权力的本领的日益强大, 个人需要为他们自己的行动以及他们所创造的世界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尤其在法律上对于网络行为的各种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难以有清晰界定的情况下, 在伦理意识上的责任担当就起主导作用, 甚至还要从“不尽责就是为恶”的高度上去认识这一问题, 自觉同网络不良行为做斗争。
“自主意识”是与责任意识紧密相关的, 亦即将责任意识内化于心的体现, 表现为行为主体就是要对构建一种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怀抱一种强烈的发自内心的责任感, 而不只是因外部的力量来被动地要求自己, 由此达到对网络行为的自觉的“自我管理”状态, 这种状态使人在“匿名”时也会“慎独”, 从而对抵制网络污染等具有道德上的自觉性。这种自主意识还表现为不在网络中盲目从众。青年网民由于阅历有限知识不足常常容易轻信盲从, 被“意见领袖”左呼右唤。所以提高青年的自律自控水平对于提高网络文明水平极为重要, 对于容易盲从的青年人进行网络行为的纠偏或对于不看不信不传网络谣言极为重要。有了这种自主意识, 还会延伸为相应的主导意识, 即意识到健康网络环境并不是坐等而来, 而是要靠自己“亲手”建造;意识到我们是被信息环境不断塑造的, 同时也是信息环境的建构者, 对于期望优化信息环境的人来说, 首先要使自己成为信息素质优化的人, 而不只是等待信息环境的优化来影响我们, 从而在建树优良网风网德上率先垂范, 发挥主导作用。这种“自觉意识”也是在网络行为中从“他律性”上升到“自律性”道德境界的标志。
“素养意识”是前述责任意识和自主意识得以实现的保障, 它指通过网络行为者相关能力和素养的提升来确保可以实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 这也被称为“媒介素养”。“媒介素养着重于帮助人们尤其是青年人成为对媒介信息的更谨慎和理性的消费者, 从而在有关健康、购物和价值判断上能做出更明智的选择;同时也帮助人们成为媒介有创新的生产者, 从而更有效地传递他们的所思、所想和优势”。因此, 它是网民的精神文明或网络道德水平的表现, 也是信息文明以网民为载体的一种精神呈现, 从而也是网络文明作为一种精神文明的最终体现。从能力的角度看, 媒介素养还被界定为获取、分析、衡量及传播信息的能力, 有了这样的能力, 包括青年在内的网民就可以“积极地运用它来接触媒体, 解释我们所遇到的消息的意义”。这种意义中最重要的当然是信息中包含的善恶意义。信息素养优良的网络行为人面对各种网络信息能够慎思明辨, 具有判断信息真假的能力, 且不受不良网络信息的诱惑, 能够在数字化生存中具有对信息污染的“免疫力”, 使那些尤其对青年毒害更深的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少有市场。此外还需要提高相关的能力, 如能够“对自己的大脑被支配的方式进行控制”, 从而“将控制权从媒介转移到他们自己身上”, 能够驾驭媒体, 不陷入媒介异化或信息异化之中;此外, 相关的软硬件技术知识对于实现网络空间的净化也是必要的, 例如一定的算法知识或能力就可以帮助我们识别“算法推送”中的信息陷阱, 从而有能力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中具有辨污排污能力。可以说, 信息素养的提高离不开“人文教化”或“人性培育”, 以此养成网民的良好信息行为习惯。一个风尚醇化、人际和谐的网络世界, 是信息时代的人获得“幸福感”与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 从而是青年人在他们生活中占比极高的网络时光中能获取健康滋养的前提。
归结起来, 本文提出了导引青年网络行为的八大文明意识:底线意识、等效意识、反身意识、价值意识、契约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素养意识。它们集合而成为一个从最低要求 (不违反底线规范) 到基准要求 (维持网络空间一般的文明水准) 和更高追求 (承担主导性自觉的伦理责任, 不断提高网络空间的文明水平) 的逐级提升的进阶系统, 即网络文明水平进步的阶梯。随着具有系统性的这八种意识的培育, 青年作为网民的主体可以潜移默化地形成网上的良好品德, 并从底线伦理上升为担当精神。这种提升无疑可使网络空间更加风清气正, 使网络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的一部分发挥出更大的建设性功能。
作 者:肖峰,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来 源:《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06期